MOIO968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嘉義市部分)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81
案件id
MOI嘉義特定區202051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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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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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108年7月2日第13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108年7月24日府都計字第10826078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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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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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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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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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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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本會108年9月10日第953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擬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之土地權屬、擬開發內容、變更回饋比例及請市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等,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本案非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請於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補充加強相關說明。三、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四、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五、本案後續開發行為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嘉義市政府以109年3月24日府都計字第1092603134號函及嘉義市政府109年5月6日府都計字第1092604881號函送相關資料,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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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108年9月10日第953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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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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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分,前經本會第953次會議決議請市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後續如無法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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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配合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嘉義市部分)主要計畫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嘉義市政府109年5月6日府都計字第1092604881號函送)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李玉枝、孫明煌變4變5之農業區請取消變4變5(農業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及鐵路用地)。變4部分一方面將西側的農業區變更為車站及鐵道用地,另一方面又將東側鐵道用地取消,有為特定財團圖益之嫌(嘉基在東側)。一、鐵路高架設計應在暨都市計畫中規劃,目前都市計畫已劃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鐵道用地,並公告多年,不應配合鐵路高架而變更公告多年的計畫。都市計畫的位階應在於公共建設計畫之上,不是配合鐵路高架化計畫再作變更。本案目前都市計畫已劃有公共設保留地作為鐵道用地,並公告多年,且現有的鐵道用地,已足供高架化之用,鐵路高無化的目的再增加土地利用,何以反因高架化後需使用更多的鐵路用地,依鐵道局的意見,不在現有鐵道用地作規劃,而是將部分鐵道用地變更為非鐵道用地,另將農業用地劃作鐵道用地,如此將造成部分地主無端獲利。(人民信賴性)二、嘉北車站2005年9月8日啟用,工期長達一年又三個月,總費5,847萬元(資料未便採納理由:
1.本計畫為鐵路高架化工程,嘉義市路線長約7.9公里,經查奉行政院核定之嘉義鐵路高架計畫原綜合規劃報告,其永久軌高架橋係佈設於現有鐵路海側,係為減少高架橋工程徵收私有土地,於細部設計階段,經詳細檢討,全線共計4個路段可於現有軌山側設置臨時軌。設置前述臨時軌之必要條件如下:
(1)必須維持現有鐵路營運不中斷。
(2)現有軌山側需有足夠的公有土地,並充分使用公有地。
(3)如果必須使用部分私有土地時,儘量以協議價購(期間使用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得以時,才採徵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4及變5案內擬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鐵路用地部分,同意依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4擬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分,後續應由嘉義市政府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無法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來源-站前碑文),至今未滿13年。當時規劃車站時已預留未來鐵路高架化之設計。也辦理過徵收。
現在鐵路高架設計,卻不在現有鐵道設計,且將現在車站往南移,造成現有車站拆除,有違當初建造的構想及浪費公帑。
(經濟性)三、鐵路高架規劃(嘉義市路段)部分在原有鐵道上高架,並施作臨時軌,卻往西移,而須另徵收農業區土地。嘉義市政府厚此薄彼不一致作法,有失公平性。應請鐵道局說明本市部分,全長多少?有作臨時軌的比例是多少?何以不能全線作臨時軌的原因?有無可能排除。依幾次公廳會,鐵道局強調只能在現有公有地部分施作臨時軌。實則應考慮的是,是否在鐵道用地之上。如是在鐵道用地之上,縱非公有地,亦可辨理徵收後作為臨時軌之用,何況高架之後現有鐵道二旁的土地均會徵收後再利用。故全線作臨時軌、原地高架並無困難,如此兼顧現有鐵道二旁土地地主,符合公平性。(公平性)四、依鐵道局的規劃嘉義市區現有嘉義站以北已有規劃臨時軌,並發包施工。而臨時軌方式。
承上,其他未設置臨時軌路段,主要因現有軌山側無足夠的公有土地,故無法全線施作臨時軌,永久軌高架橋梁則須設置於既有軌海側。
2.另陳情人建議永久軌原線高架化,對兩邊居民較公平一節,由於永久軌高架橋施工期間,仍必須維持現有鐵路營運不中斷。
故若欲採永久軌原線高架化,必須在現有軌山側全線設置臨時軌,如此將大幅增加拆除民宅數量,嚴重擾民。故本計畫經依前述原則評估僅於4處山側有足夠公有土地路段設置臨時軌,原線高架化;其餘路段囿於前述因素,僅能於既有軌海側施作高架永久軌。
3.依據交通部鐵道局108年5月21日鐵道產字第1080011846號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皆在現有鐵道東側(山線),僅鄰嘉義基督教醫院、嘉北車站部分未施作臨時軌(變4、變5部分),如從經濟上考量,現有鐵道東側(山線),日後也須全部徵收。
故建議於目前山側部分的臨時軌改作永久軌,免去鋪設臨時軌的浪費。(經濟性)五、變4、變5部分一方面將西側的農業區變更為車站及鐵道用地,另一方面又將東側鐵道用地取消,有為特定財團圖益之嫌。造成東側土地受益,而西側土地卻遭受害,二者之間顯不公平。(違法性)六、建議取消變4及變5(農業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及鐵路用地)函補充說明,嘉義市鐵路高架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係於95年7月獲行政院核定,目前營運中之嘉北地面車站早於94年9月即啟用通車,故目前車站應尚無規劃未來鐵路高架化車站之預留機制。
另目前嘉北地面車站之空間配置及樓層高度等條件,無論路線是否偏移,均無法保留作為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後之高架車站使用。
4.本案路線設計係綜合性整體考量,故建議未便採納。
再2交通部鐵道局鐵路沿線建議將都市計畫變更分為二階段發布實施,第一階段以主線(永久軌)及嘉義車站建築站體要徑工程興建之範圍為主,其餘嘉北車站及嘉義車站建築站體外範圍,因涉私地主權益,為審慎起見仍應與私地主充分溝通協調,建議改以第二階段辦理。
依照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9月10日第953次會議審議結果及嘉義市政府108年11月1日府都計字第10826118761號公告再公開展覽旨案之變更內容之調整建議如下:一、第一階段:為使「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於114年底完工酌予採納理由:
本計畫本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同意依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通車,避免因私有土地協議書取得之困難徵收私有土地致難以取得協議書,影響工程之進行與造成計畫期程延宕,急需將旨揭主要計畫採分階段方式發布實施,建議優先將主線(永久軌)及嘉義車站建築站體要徑工程興建之範圍,納入第一階段。如附圖。二、第二階段:有關變4案嘉北車站專用區與變18案嘉義車站專用區(即第一階段嘉義車站建築站體要徑工程興建之範圍以外),因涉私有地協議書之取得,惟部分私有土地面積狹小且持分多(1平方公尺有34個土地所有權人,公私共有)、或因原地主亡故已久、幾經分割繼承,難以找尋繼承人、或因土地使用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爭議、或因私地主不同意被徵收等因素,需時與私有地主溝通協調俾取得協議書,爰建議納入第二階段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