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61-審議事項-第8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6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9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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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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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委會103年4月22日第15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4年1月15日府建都字第104000744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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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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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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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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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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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張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前委員信得接任)、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復於104年2月6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建議意見略以:「本案建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有無法依照辦理者,請敘明理由)及相關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臺東縣政府為配合紅葉村莫蘭蒂颱風災後重建復原重建需要,以106年3月2日府建都字第1060037932號函送本特定區第一階段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6年3月7日第895次會議審決略以:
「一、本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內容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東縣政府106年3月2日府建都字第106003793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莫蘭蒂颱風災害受災地點之概況(如地理位置、受災區域面積)、本案變更地點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保護區變更之必要性,以及擬安置受災戶之概況等,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二)本案曾召開部落會議及提經臺東縣都委會報告,請將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三)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臺東縣政府正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不同於本會審決內容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與本會審決內容不同者,則再提會討論。二、本通盤檢討案其餘計畫內容建請臺東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由該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請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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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臺東縣政府以109年2月10日府建都字第109002189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邵委員珮君、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復於109年3月17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案經臺東縣政府以109年6月29日府建都字第10901265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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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事項處理情形分區管制要點與事業及財務計畫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臺東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此外,計畫案名請增列「主要計畫」乙詞,計畫書請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並將主要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3000或1/5000。
然景觀,且景觀眺望視野較佳地區(詳計畫書P.43)。
2.配合辦理(詳附表一)。
3.配合辦理主細分離,案名增列「主要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詳計畫書P.109-110)、主要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3000(詳計畫書、圖)。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經過整體考量部落會議決議以及經縣都委會(第177次、第182次、第185次、第189次)決議修改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計畫書P.84~P.86。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相關公民團體或機關之陳情或建議意見,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臺東縣政府或本署,並請縣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供審議參考。至於與主要計畫內容無直接關係之陳情意見,則請縣府本於權責自行參處。
配合辦理,本府將縣都委會後逾期書面陳情或建議意見,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函送內政部供審議參考(詳附件)。
(五)環境影響評估1.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另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變更申請。
3.本案所涉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其辦理時程,請開發單位洽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協助釐清。
1.開發許可申請要點已明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有關規定,若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需具備環境影響評估書、圖申請開發。
2.本案開發許可區之申請開發,除本案申請要點外,仍需依據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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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東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2月10日府建都字第1090021899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東縣政府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人口與產業基礎分析資料,請儘可能更新至最近年度。
2、前次會議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意見,係適用於本案所有變更範圍,惟縣府回覆之處理情形僅就開發許可範圍說明「開發許可要點已明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有關規定,若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需具備環境影響評估書、圖申請開發…」,非屬開發許可範圍之變更則無相關說明,爰請再補充回應處理情形。
3、本案計畫圖請於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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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計畫圖比例尺1/3000計畫圖現行計畫地形圖係於民國94年重測,然98年莫拉克風災造成計畫區內部分地形地貌改變,且多處測量平面控制點及水準點流失,故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數值地形測繪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並配合主細計分離調整比例尺為1/3000。
建議照案通過。
二二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上位計畫年期修正。
本案除請補充上位計畫名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都市計畫重製部分三三計畫區總面積328.44387.771.都市計畫圖重測後,以都市計畫重測圖量測面積修正計畫總面積。
2.第一次通盤檢討所載計畫面積與第二次通盤檢討重測後計畫書面積差距大,係為第一次通盤檢討面積加總時,部分保護區土地面積漏列所致,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辦理變更改正。
3.都市計畫重製後,以都市計畫重製圖量測面積修正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
建議照案通過。
通盤檢討部份四四社教區社教區(2.93)農業區(2.91)保護區經查社教區多數位於宜農宜牧地及地質災害低及中低地區,且變適用開發許可範圍。
本案除請補充社教區無使用需求、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02)更為農業區可滿足部落使用需求。
地權屬,以及調整變更理由說明之先後順序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五五紅葉國小東側學校用地(0.58)保護區(0.58)考量紅葉國小無使用需求,配合現況範圍變更部分文小用地(紅葉段719、719-3、719-5、783、784、785、788-3、786(部分)、787(部分))為保護區。
建議照案通過。
六六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五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0.82)公園用地(0.82)考量現況不宜開發地區將部分開發許可範圍併鄰近分區變更,依紅葉段地號769-20、769-22部分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七七鹿野溪沿岸保護區(23.86)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0.02)公園用地(1.20)停車場用地(0.27)河川區(25.35)1.配合93年所公告鹿野溪之河川區域或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土地,檢討變更為「河川區」。
2.依據「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及部都委會766次決議辦理。
本案除請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以及請詳細說明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河川區(1.02)保護區(0.95)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0.07)八八公園公園用地(0.09)保護區(0.09)考量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河川區造成鄰河川區之公園用地狹窄,同時地建議照案通過。
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形陡峭不適宜做公園用地使用,配合調整為保護區。
九九住宅區住宅區(0.07)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7)考量現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淨水場使用,配合現況、地籍調整使用分區。
建議照案通過。
十十開發許可申請要點已訂定增(修)訂配合本次變更案增(修)訂原規定內容。
本案經縣府認同屬細部計畫內容,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另為避免個別零星開發,建議仍應有最小開發面積1公頃之限制,但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於細部計畫另訂配合主細計分離於細部計畫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建議照案通過。
逾及逾人陳保護區(開發許可區)保護區(0.28)保護區(開發許可區)(0.17)道路用地(0.45)延平鄉公所表示現況道路已通行良久;臺東縣消防局亦表示現況道路通行較符合防救災需求。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36)農業區(0.32)保護區(0.04)逾人陳機關用地機關用地(1.97)機關用地(1.97)(供地方政府為機關用地使用彈性,取消原指定用途,修正為「供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或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
參照內政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本案主要計畫除刪除指定用途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並請於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或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號函送「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化機關用地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細部計畫再檢討其指定用途。
部落會議決議部分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40.86)農業區(40.86)在兼顧防災、地質災害風險管理與部落居民使用需求,以宜農宜牧地套疊本案災害敏感度低、中低地區。
1.變更範圍為原開四~開十。
2.適用開發許可範圍。
本案除請以專章或專節詳細說明原住民族部落需求、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變更適宜性及變更過程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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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胡惠景及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平鄉康源原紅葉段991地號1.本案土地設置溫泉井、輸水管線及儲水槽已於民國85年7月23日取得水井合法水權狀(詳參附件一),且溫泉水供給有合法旅館執照的鹿鳴溫泉酒店營運使用迄今,基地現作為溫泉取供相關設施之溫泉井、輸水管線及儲水槽使用面積共約6.5平方公尺,本案基地除繼續原來溫泉取供相關設施使用之面積外,其餘土地並無開發使用計畫。本案土地依據溫泉開發許可辦法已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取得溫泉開發完成證明書(詳參附件二),鹿鳴溫泉酒店並已取得縣政府核發之溫泉標章。
2.本案土地都市計畫發布日期為民國92年12月25日,依據民國102年4月公告「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之特定區計畫書內容,本標的延平鄉康源段99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指定開發許可範圍(一),也就是部分為「保護區」部分為「開發許可範圍(一)」。依據特定區計畫附錄一【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之第三點「容許使用項目」之第七項「溫泉取供相關設施」,本案土地之溫泉井、輸水管線及儲水槽屬於「溫泉取供相關設施」,符合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建議增訂溫泉取供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辦法於【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之中。
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內政部已於107年6月26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10753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為落實溫泉法輔導業者合法化等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保護區及農業區增列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為容許使用項目,另為降低對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之衝擊,僅放寬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在案。
依縣府研析意見之理由說明,陳情人陳情意見已有考量。
2高讚芳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1.現有之1號道路已貫穿屬本人所擁有之部分土地,若再開闢途經地號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767-2之道路(囊底路),則二度大量占用本人之土地,其預定開發道路面積對本建議取消行經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767-2地號預定之囊底路末段路段,將此段酌予採納。
理由:
延平鄉公所表示現況道路已通行良久;臺東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767-2地號人所擁有之土地利益已造成過多損失。
2.且依據現況地理環境所示,目前已可通行之1號道路方為在地人士來往紅葉國小之慣用路徑。
3.囊底路開闢後,仍不能解決滿足住民所需要之南北道路便宜通行之問題、亦不能於急難狀況時作為疏通之路線,況額外多開闢一條道路對於整體生態環境而言亦是一種消耗,綜上所述,實無捨近求遠之必要不於現有道路上去做調整而開闢新的囊底路;與其多開闢實際效益不高之囊底路,本人建議且願配合將本人所有土地範圍內之現有道路依實際需要拓寬至計畫道路之規格,以利車流量較大時之疏導與通行。
改由約758-5地號處銜接至目前當地住民常用之現有1號道路即可,本人已協助取得本段道路拓寬涵蓋行經路段土地權人之同意書,願配合依實際需要拓寬1號道路至計畫道路之規格。嗣後建議依低開發敏感度範圍及公平正義原則,將原規劃為囊底路之土地為可開發區4範圍。
縣消防局亦表示現況道路通行較符合防救災需求。
採納事項:
配合現況道路位置調整劃設為計畫道路。
為配合救災之需要囊底路不可廢除。
3高讚芳延平鄉紅葉段765-1、766-1、768、768-2地號1.承本人於104年6月17日之陳情(概述:以現有連外道路取代開闢途徑地號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767-2之道路(囊底路)),因規劃開闢該囊底路將本人原有之土地另外劃分出765-1、766-1、768、768-2等4筆土地。致使影響到本人完整使用所有土地之權利。
2.建議取消行經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767-2地號預定之囊底路末端路段,將此段改由約758-5地號處銜接至目前當地住民常用之現有1號道路後,將本人所有土地765、765-1、765-2、765-3及766、766-1、766-2及768、768-1、768-2、767-2整編回復原本之同筆土地及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開四」)。
建議取消行經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767-2地號預定之囊底路末端路段,將此段改由約758-5地號處銜接至目前當地住民常用之現有1號道路後,將本人所有土地765、765-1、765-2、765-3及766、766-1、766-2及768、768-1、768-2、767-2整編回復原本之同筆土地及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開四」)。
酌予採納。
理由:
延平鄉公所表示現況道路已通行良久;臺東縣消防局亦表示現況道路通行較符合防救災需求。
採納事項:
配合現況道路位置調整劃設為計畫道路。
為配合救災之需要囊底路不可廢除。
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4延平鄉公所康源段988地號臺東縣延平鄉公所申請康源段988地號供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多元日間照顧服務」設施使用,建請納入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本案經臺東縣衛生局於106年8月24日函文衛生福利部提報本計同意採納。
理由:
參照內政部95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變更機關用地指定用途。
畫,經查該筆土地康源段988地號係屬「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機關用地」,其指定用途為:延平鄉衛生所及延平鄉代表會,現今為爭取上級補助經費,供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多元日間照顧服務」設施使用,辦理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據點,擬建議將該地號納入通盤檢討,變更作為興辦公共設施使用,俾便符合指定用途。
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6號函送「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採納事項:
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修正為「供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或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
5臺東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紅葉村第1、2及3鄰本縣延平鄉紅葉村第1、2及3鄰原居住地,查已屬安全堪虞範圍,並業已完成遷建永久屋作業,會請協助後續原居住地都市計畫變更業務。
遷建永久屋作業已於107年4月17日辦理完成,並受贈永久屋族人一併於贈與契約書第6條第1項第1款同意就原居住地土地降限使用,建請該範圍住宅區土地變更成可符合農業使用方式土地。
未便採納。
理由:
經108年4月10日召開『「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第二階段)案」公告安全堪虞範圍工作會議』決議,因目前僅原有建物之受災居民簽訂契約,僅有建地之居民尚未分配建地或簽定相關契約,故待整體遷建作業程序完備後,都市依縣府研析意見之理由說明,陳情人陳情意見後續將另案辦理變更。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配合迅行另案辦理變更。
6下里部落下里居住範圍1.本下里部落會議決議建議將其居住及日常生活範圍內保護區(含可開發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會議原意涵蓋開六、開七範圍延下里道路兩側向兩側延伸約100公尺之範圍。目前部落居住用地業已飽和擁擠,出入無通道情形,無法容納新住戶,部落生活環境品質低落,急待擴充新的住宅基地。
2.開六、開七下里道路兩側為部落居民平時生活區域,已有居民蓋屋居住事實,不容與部落生活切割,且有地方發展與實際生活的迫切需要性,請體恤地方之殷切與期盼,同意將開六、開七鄰路區域變更如案由。
建議將紅葉特定區保護區(開六、開七內)下里部落道路兩側100公尺範圍變更為住宅區使用。
未便採納。
理由:
下里部落之住宅用地需求,宜由部落周遭無使用需求之「機六」、「停一」等2處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後提供,並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另案辦理。
依縣府研析意見之理由說明,陳情人陳情意見後續將另案辦理變更。
7高讚芳保護區(開四)本人土地坐落於延平鄉紅葉段765-3、766-2、768-3、767-2、765-1、766-1、768、768-2之道路等8筆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等,為響應政府能源政策,發展綠色再生能源。
建議本特定區計畫許可保護區、保護區(開四)得依「再生發展能源條例」由自然人、法人等申請發電設施、電廠。
未便採納。
理由:
1.保護區(開四)配合部落會議及縣都委會1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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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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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已納入計畫書第五章內容,詳見P.35~P.68;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已納入計畫書第六章、第七章內容,詳見P.73~P.79。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都市防災分析已納入第五章內容,詳見P.51~P.68;規劃及檢討後之都市防災計畫已納入第八章內容,詳見P.102~P.108。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已納入計畫書內容,詳見P.101。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擬定地區風貌發展策略計畫、自然及景觀資源管理維護計畫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100~P.101。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都市設計已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101。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皆為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專用區,詳見P.84~P.86變更內容明細表。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地區風貌發展策略計畫,詳見P.100~P.101。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建築物多數位於現有集居地區,且有地區風貌發展策略計畫指導,因此未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
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考量實際需求僅設置公園用地,其面積之減少實因河川區範圍變更所致,詳見P.85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八案。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1.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包含河川區範圍變更、社教區變更及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其變更後土地均為非都市發展用地。
2.另機關用地僅為調整指定用地,詳見P.86。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內僅一處學校用地,考量其現況無擴校需求,將未使用之用地予以變更,詳見P.85。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時,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如有設置圍牆必要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配合主細分離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性質屬風景特定區,無市場使用發展,故未劃設市場用地。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72用地需求推估表。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性質屬風景特定區,地理環境多為山區,無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需求,故未劃設專用區。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72用地需求面積推估表。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實施進度與經費,詳見P.109。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內無經通盤檢討應增加公共設施用地,如有需增設公共設施將以公有土地優先考量。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為風景特定區,無污水處理廠或垃圾處理場(廠)之興建計畫;計畫書之開發許可申請要點第八條規定開發許可區開發時現行條文處理情形需自行設置垃圾及汙水處理設施與場所,詳見P.114。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配合陳情新增現況道路為計畫道路,詳見P.86。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依現況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詳見P.85。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71~P.72住宅供需推估及用地需求預測。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性質屬風景特定區,無商業使用發展,故未劃設商業區。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性質屬風景特定區,以觀光遊憩為主,無工業使用發展,故未劃設工業區。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性質屬風景特定區,地現行條文處理情形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理環境多為山區,無大眾運輸轉運站之劃設,未有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強度之檢討。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主細分離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主細分離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在兼顧防災、地質災害風險管理與部落居民使用需求,以宜農宜牧地套疊本案災害敏感度低、中低地區,變更為農業區。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計畫區性質屬風景特定區,以觀光遊憩為主,無所述之發展,故未劃設專用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無整體開發地區。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辦理新測數值地形圖,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5。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納入計畫書內,詳見P.5~P.8。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本案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已納入分期分區計畫內,詳見P.101~P.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