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2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工業區為捷運開發區(附)及部分住宅區、工業區、保護區、道路用地、排水溝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第一種住宅區為捷運開發區及部分農業區、學校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及部分公園用地為公園兼捷運系統用地及部分污水處理場用地為污水處理場兼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學校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捷運開發區及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住宅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21
案件id
MOI新北工業區20201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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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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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貴院陳院長您曾於今年8月1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陳情內容說明三提及都市計畫變更歷程,經查該筆土地原係屬68年發布實施之「工業區」,後於88年將城林段350地號之「工業區」變為「道路用地」。
次查臺端於96年10月5日陳情該都市計畫規劃不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日,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典禮致詞時表示:「今天可以很驕傲向全世界表示,台灣已經是真正重視、保障人權的先進國家。人權的工作需要更多元、超然,同時要有效率的行動,未來不僅要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為弱勢發聲,更要促進人權基礎建設,整體性、系統性監督國內人權狀況,提供人權諮詢、監測,受理申訴跟人權教育。還要監督政府施政是否符合人權標準,提供立法、行政政府部門諮詢跟建議,要深化人權意識,強化人權保護機制,讓台灣跟國際人權接軌並進,這些都必須要做到。每個世代面臨不同挑戰,但人權價值不會改變,對台灣的愛也不會改變,必須承擔捍衛人權的責任,讓每個台灣人民可以體認到人權的普世價值,勇於挺身對抗不公不義。希望台灣社會沒有恐懼、沒有壓迫,給人民更幸福的生活,讓台灣是一個真正自由、民主的島嶼,重視人權價值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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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公司與其代表人共有土地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約1,305.21坪);代表人所有土地坐落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約92.17坪);同地段350地號土地(約229.56坪),上開三筆土地共計約1,626.94坪【下稱系爭土地,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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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本件系爭土地,原係民國(下同)68年發布實施「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案內之「工業區」,後因「為改善城林橋交通,於一號道路兩側劃設8公尺道路用地,供引道使用」之理由,於88年「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城林段351地號「乙種工業區」分割,並增加350地號「道路用地」,嗣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使良,爰本府城鄉發展局於96年納入通盤檢討檢討變更回「工業區」,惟臺端於98年9月19日有誠字第98081901號函表示仍維持前開城林段350地號之8米計畫道路,故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遂於98年11月26日第393次會議決議維持都市計畫道路在案。
2.有關陳情書說明四提及前開8米計畫道路出入動線事宜,本府城鄉發展局前依108年3月29日新北城審字第1080514186號函彙整本府交通局、新建工程處意見函復在案(諒達):
(1)查前開8米計畫道路由城林橋頭銜接至亞洲路,現況因暫無進出需求,惟已繪設標線型人行道,未來城林段351、351-1地號工業區土地開發,依現況車流動線建議僅供單向聯外通行動線,並採右進右出方式通行,以維車輛通行需求及安全。
(2)再查有關擺接堡路為堤防用地且有高低差,是否可打通事宜,經本府新建工程處表示現況高低差問題應可於工業區有開發需求時,透過工程手段克服。
(3)本府養護工程處另依108年6月25日新北養二字第1084322816號函(諒達)表示有關8米未開闢計畫道路入口遭排水溝及路燈等設施物影響通行一節,後續倘有計畫性開闢道路,將配合辦理設施物遷移之相關程序,惟倘係依「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辦理之案件,則由興闢單位自行辦理相關設施物遷移。
編號陳情人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用分區係「堤防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地價稅,惟自101年10月起使用分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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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惟查,因8米計畫道路出口端,橫豎一棟於85年興建完成之10層工業住宅(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土城區城林路1號),並坐落於不得興建國民住宅之乙種工業區用地上,故該道路無法順平開闢【詳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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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9年10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1905949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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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一、二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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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樹林都市計畫」溪城路西側與環漢路四段交叉口部分之公園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擬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同意照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變更內容及示意圖如附表三及附圖一所示,後續請需地機關依規定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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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路線段(高架墩柱)涉及未徵收之道路用地,依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配合細部設計軌道定線,調整變更面積,修正後變更內容及示意圖如附表四、五及附圖二、三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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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LG13-LG14站路線段變更範圍調整部分,依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該路段採門型架方式,部分門型架坐落於公園用地,新增部分公園用地範圍,修正後變更內容及示意圖如附表六及附圖四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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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依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修正變更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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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議案名格式修正為「變更ΟΟ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ΟΟ站)主要計畫」案,以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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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發展現況部分,請將各都市計畫區之停車供需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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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將最新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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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量捷運系統為整體路線且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頗有差異,為保障民眾權益,本案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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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工業區為捷運開發區(附)及部分住宅區、工業區、保護區、道路用地、排水溝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20新北市看守土城愛綠協會/(LG11站)主旨:有關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9年6月12日北市捷土字第10930134231號函所附109年5月28日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11站設站說明會議紀錄乙案,本管委會謹於此聲明,該會議紀錄內容本管委會完全不予承認,其事實理由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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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0有誠股份有限公司/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主旨:有關陳情「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351、35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聯外道路受限及交通動線受阻乙案,復如說明,敬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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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照片1】,且由該道路入口處至城林橋頭出口處,路寬僅剩4米,完全無法供大型聯結車通行【詳附件二:照片2】。又,因新北市政府所有之排水溝、水泥護墩及路燈等設施,橫置於系爭土地與擺接堡路(即防汛道路)間【詳附件二:照片3】。再者,亞洲路12巷及32巷非屬既成巷道或都市計畫道路,亦無法供本公司通行。尤者,捷運萬大線二期高架系統工程,預定通過部分350地號土地上空、部分351及351-1地號工業用地,共約268坪土地,並預定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詳附件三】,故系爭土地,最後勢必由三角形變成梯形土地。五、綜上所陳,因上揭可歸責於新北市政府之錯誤及遲不徵收、開闢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地號道路用地,導致系爭土地迄今完全無對外聯絡道路,更無法興建完成建物以申請門牌編釘。申言之,本公司與代表人自始即一路配合新北市政府割地、造橋及開路,猶仍需向銀行申請貸款以供繳納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351-1地號土地每年地價稅約新台幣(同下)78萬元,累計20年已繳納逾新台幣1,500萬元。為新北市政府如此規劃系爭土地,侵害本公司與代表人之財產權益及人權等至此,導致本公司與代表人完全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系爭土地,然仍須按年繳納地價3.有關陳情書說明四提及捷運萬大線二期高架系統工程通過旨揭地號土地,土地受限影響一案,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前以上開109年7月14日北市捷規字第1093015779號函說明如下:「(一)本陳情案所涉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工程之高架路線範圍,係由土城區城林路經城林大橋側邊,穿越陳情土地上方,再銜接擺接堡路。(二)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針對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時,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辦理穿越補償;本案捷運用地將辦理徵收,其範圍為由高架橋梁外緣加6公尺。至於徵收後剩餘用地則屬於限建範圍,辦理工程興築時,需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提送相關安全評估報告予主管機關送會本局審查。」。
4.有關陳情書說明五表示本府遲未徵收、開闢城林橋旁8米計畫道路,本府新建工程處前已多次函復貴公司在案,因案址現況暫無交通需求,且前後皆有替代道路可供車輛通行,再考量市府財源有限,現階段優先研議開闢有重大交通效益案件,倘貴公司因建築行為有開闢計畫道路需求,建議可依「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稅。基此,除新北市政府應盡速編列預算、徵收及開闢土城區城林段350地號道路用地外,本公司與代表人因上揭可歸責於新北市政府之錯誤,致完全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系爭土地,並溢繳同地段351」351-1地號土地地價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退還本公司兼代表人已繳納20年之地價稅,以符法制,毋任感禱。
附表三溪城路西側提案新增變更內容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溪城路西側與環漢路四段交叉口公園用地(0.24)(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公園用地(0.24)(排除區段徵收範圍)道路用地(0.15)(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道路用地(0.15)(排除區段徵收範圍)附圖一溪城路西側新增變更內容附表四樹林都市計畫路線段(高架墩柱)修正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萬大線二期高架路線段道路用地(0.0672)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72)附圖二樹林都市計畫路線段(高架墩柱)修正後變更示意圖附表五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路線段(高架墩柱)修正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萬大線二期高架路線段道路用地(0.2666)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2666)附圖三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路線段(高架墩柱)修正後變更示意圖附表六LG13-LG14站路線段變更範圍調整修正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溪城路西側與環漢路四段交叉口污水處理場用地(0.11)(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污水處理場兼捷運系統用地(0.11)(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公園用地(0.12)(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公園兼捷運系統用地(0.12)(排除區段徵收範圍)附圖四LG13-LG14站路線段變更範圍調整修正後變更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另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