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61-審議事項-第3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士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61
案件id
MOI彰化特定區20213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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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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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政府都委會107年7月30日第24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7年10月9日府建城字第107034602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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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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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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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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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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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鴻智(召集人)、陳前委員永森、林前委員旺根、吳委員珮瑜、游前委員振偉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2月24日、108年6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彰化縣政府108年10月23日府建城字第108037066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8年12月24日第960次會議審決略以:「一、為利本案周邊主要道路及防救災動線之整體規劃,請評估本案基地擬留設供公眾通行之5公尺聯外通路串連現行道路之可行性,並補充捐贈土地之方式及比例。二、本案請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取得是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三、請補充彰化交流道特定區產業發展政策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以作為本案變更之指導原則。四、計畫書修正事項(一)有關防救災計畫相關之內容,請適度移除無關本案之說明,並請將因應災害種類的處理方式及圖示作一彙整;另考量廠區內之物品儲存安全,請具體說明如何規劃設計廠區內部之防救災配置,以維場所安全管理。(二)請詳予補充本案基地不適農業生產區之相關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三)請修正計畫書內圖資(示意圖)精度不佳者,以利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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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彰化縣政府於109年11月16日府建城字第109041045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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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109年11月16日府建城字第109041045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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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劃設作為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綠地),請於另行擬定之細部計畫規範應確實落實綠美化,並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之規定,以達作為隔離設施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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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基地因通行需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租賃之線東段386地號土地1節,經檢視本計畫書附件內所附之租賃證明文件已於108年12月31日到期,請補充說明續租換約事宜及證明文件,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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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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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修正事項(一)考量計畫間內容之一致性,請配合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修正現行都市計畫概要,以及參考即將公告實施之彰化縣國土計畫(含所附規劃技術報告)調整相關之調查資料(如災害類型說明及示意圖)及農地資源等內容,並請將引用之統計資料更新至最新年度。
(二)計畫書部分示意圖及計畫圖繪製,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另請於計畫書第38頁之土地權屬現況補充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三)請移除計畫書內文字或附件資料有刪除線修改記號之內容,以資簡潔。
(四)請補充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檢核表,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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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士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第960次會議決議回覆及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960次會議決議彰化縣政府回覆意見本案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提會討論。
─一、為利本案周邊主要道路及防救災動線之整體規劃,請評估本案基地擬留設供公眾通行之5公尺聯外通路串連現行道路之可行性,並補充捐贈土地之方式及比例。
配合防救災及公眾通行整體規劃,將所留設之5公尺聯外通路串連現行道路(彰草路582巷),並以劃設為廣場用地方式,納入公共設施用地捐贈項目,比例約占全區13.55%。詳計畫書P.70。二、本案請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取得是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
補充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8.2.14彰環綜字第1080006639號函,本案非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範疇。詳計畫書附件十二。三、請補充彰化交流道特定區產業發展政策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以作為本案變更之指導原則。
補充「彰化縣國土計畫(草案)」、「彰化縣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以及「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整體發展綱要規劃」有關彰化交流道特定區產業發展政策相關內容。詳計畫書P.23~25、33。四、計畫書修正事項(一)有關防救災計畫相關之內容,請適度移除無關本案之說明,並請將因應災害種類的處理方式及圖示作一彙整;另考量廠區內之物品儲存安全,請具體說明如何規劃設計廠區內部之防救災配置,以維場所安全管理。
(二)請詳予補充本案基地不適農業生產區之相關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修正計畫書內圖資(示意圖)精度不佳者,以利辨識。
(一)有關防救災計畫相關之內容修正如下:
1.移除無關本案之現行都市計畫概要都市防災計畫內容說明,詳計畫書P.9~11、14。
2.因應災害種類的處理方式及圖示資料,補充「107年彰化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有關本案內容,詳計畫書P.80~83。
3.廠區內部之防救災配置依據士中公司所提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內容套繪之。詳計畫書P.88。
(二)除補充農委會企劃處農地規劃資料說明外,另補充「彰化縣農業發展地區分類分級劃設成果報告」有關本案農業區分級分區劃設成果。詳計畫書P.40~43。
(三)修正計畫書內圖資(示意圖)精度不佳者。詳計畫書P.26、28、32、44。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彰化縣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08年5月2日府建城字第1080136546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本案建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經經濟部99年12月2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290號函略以,認定為「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逕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非屬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令依據,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建議本案請彰化縣政府以長遠的角度補充說明,本特定區計畫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違規工廠輔導措施、交通路網及公共設施配置等規劃或建設是否具公益性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補充本案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是否符合未來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劃及定位。
(四)為避免本案基地擬留設5公尺供公眾通行之聯外通路,日後有自然形成既成道路之虞,建議申請人於前述通路適當位置設立告示牌,敘明僅供緊急或公眾通行使用,土地仍屬私人所有,並納入與縣府簽訂協議書內容。
(五)為因應本地區產業發展及周邊停車需求,建議本案擬捐贈予縣府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表】「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士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回覆及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復意見建議本計畫案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聽取簡報說明。
(一)本案請說明是否有針對所轄地區內,以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擬作為擴廠使用之工廠聚落現象研擬整體發展策略,得適宜規劃或輔導產業用地合理及合法使用。
遵照辦理。
1.「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針對工廠聚落現象,研擬整體發展策略,本案配合士中公司擴廠範圍,位於所劃設之產業發展地區之中。說明如下:(1)依「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104/11/05公告實施)第九章其他事項:「本計畫區為未登記工廠密集地區,為配合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之政策方針及地方產業主管機關辦理之『鹿港頂番婆水五金產業專區及彰北產業示範專區規劃』之未登記工廠輔導構想,並提升計畫區內農業區未登記工廠土地輔導合法化之可行性,並透過劃設隔離綠帶等公共設施來減少農業區與未登記工廠使用衝突,因此於本次通盤檢討劃設產業發展地區,指認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之範圍,作為區內未登記工廠申請用地合法化之指導方針」,「劃設之產業發展地區屬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範圍,範圍內土地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申請開發總量為68公頃。(詳附件一)(2)本案配合士中公司擴廠範圍,位於上述產業發展地區之區塊二(詳附件一)。因此,本案擴廠在空間區位上,與彰化縣政府產業發展策略尚屬符合。
2.彰化縣政府為增加產業腹地及解決彰化交流道附近未登記工廠聚集情形,並配合縣長交流道特定區解編之土地活化政策,今年將啟動辦理「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第四次通盤檢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復意見案」,將既有彰化交流道附近農業區屬交通條件良好及未登記工廠群聚之區位釋出作為產業用地,另縣府已獲允前瞻計畫補助辦理「彰化交流道特定區產業園區開發示範計畫」,主動協助整合並勘選適當範圍執行產業發展地區示範計畫,輔導未登記工廠業者開發為產業園區,進地區產業發展。(詳附件二)(二)本案請說明擬變更後之使用是否符合未來縣政府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指導原則。
遵照辦理。本案擬變更為工業區,符合「彰化縣國土計畫案」(草案)未登記工廠輔導策略研擬及評估-輔導範圍初步構想之彰北產業園區,包含「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產業發展地區」。說明如下:1.彰化縣國土計畫現正研擬中,依107年4月12日彰化縣國土審議會國土相關案說明內容,為配合未登記工廠輔導,策略為規劃產業園區,供引導未登記工廠移入。區位上既有可供移入區位包含彰化交流道特定區(詳附件三)。另依107年12月3日彰化縣國土計畫先期研究規劃案總結報告審查,既有推動中產業園區包含彰化交流道特定區,所指即68公頃的「產業發展地區」(詳附件四)。
2.本案配合士中公司擴廠範圍,區位上屬「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產業發展地區」,未來得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故與本案擬申請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尚屬相符。
(三)本案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與配置、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聯外性及通達性、如何提升該地區交通動線之公益性,以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及救災路線等規劃使用及構想,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與配置(1)因應週邊工業區,以及日後產業發展地區之停車需求,並考量使用上的彈性,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配合設置農業區與工業區之隔離設施,劃設綠地。
(2)本案細部計畫申請人原版為綠地(公展版,詳附件五)。此版本可以避免讓人誤以為所捐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復意見贈停車場用地日後還是申請人受惠。廣兼停是彰化縣都委會在審議過程中所建議修正,是考量該地在線東路旁,出入方便,可以協助解決乙工(短期)以及配合日後「產業發展區」(長期)之停車需求,符合公益性。
(3)上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綠地之規劃,納入細部計畫並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7月30日第243次會議審議通過。
2.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聯外性及通達性、提升該地區交通動線之公益性(1)就本案「將基地留設5M通路供緊急通行提升為供公眾通行」部份,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用途為建築用地,地目並非「道路」,如同時供私設通路使用,甚至於供公眾通行使用,因其並非專供道路使用,而是有雙重用途,然而如果供公眾通行使用長達數十年之久,亦可歸類為廣義的既成道路範圍。」因此,「將基地留設5M通路供緊急通行提升為供公眾通行」屬於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即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日後工廠作業動線和公眾通行將產生衝突,亦對於廠區的使用、安全產生影響。
(2)依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因此,「將基地留設5M通路供緊急通行提升為供公眾通行」對於申請人,相當於再額外提供430M2(8.6%)無償捐贈土地,對申請人負擔相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復意見當大。雖然對當地其他工廠有更方便的通行,但僅由申請人提供額外負擔,則有公平性、比例原則的疑慮。
(3)依交通量調查結果,現有工廠約10家,既有道路已聯接彰草路與線東路,主要交通活動為通勤(小客車及機車)、貨運(貨車)服務水準A級,顯示既有道路尚足以負荷,尚無疏解流量之急迫性。(附件六)。本案尚無人民陳情或相關單位意見提及該處通行之需求。因此,將本案擴廠基地提昇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以聯通線東路,尚無急迫必要之需求。
(4)綜合上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審議通過之細部計畫內容,申請人應留設空地作為5M寬之緊急通路,並且納入細部計畫書中具體規範,明確標示緊急通行範圍。(詳附件七)3.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及救災路線考量工業區整體交通動線及防災通行,如前述,本細部計畫區內乙種工業區應留設空地作為5M緊急通路,連接彰草路582巷及線東路,促進工業區之防救災(詳附件七)。其餘地區性防救災規劃內容詳主要計畫書。
(四)本案是否屬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補充或更新環保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以及查證本案是否屬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併納入都市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
1.本案非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範疇。(詳附件八)2.本案土地非屬土壞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或管制區。(詳附件九)(五)本案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敬悉。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復意見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六)本案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定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敬悉。
(七)本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敬悉。
(八)本案請附上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之檢核表,並以「符合」或「不符合」之欄位逐條檢核及說明本案是否符合該原則規定,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
附上檢核表詳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