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81-審議事項-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8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41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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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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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107年6月28日第24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8年3月7日府建城字第108006164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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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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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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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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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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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邵委員珮君(召集人)、洪前委員鴻智、張委員梅英、蘇前委員淑娟、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4月19日、11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9003403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9年5月12日第968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部分議題尚待釐清,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委員所提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一)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與國土計畫、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關係,請再補充說明,並加強相關論述及說明產業發展用地供需情形。(二)有關本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三)違章工廠之處理及都市防災規劃,請再充實相關內容。(四)農業區內工廠之使用現況,以及實施進度與經費是否核實規劃,請再補充說明。(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附錄-附表二)(略)及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如附表)(略),請再研議。二、至於其餘計畫內容,原則同意依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9003403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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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彰化縣政府109年7月30日府建城字第10902706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本會專案小組於109年8月14日召開第3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彰化縣政府109年12月7日府建城字第109044198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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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彰化縣政府104年9月3日府建城字第1040296880號函會議記錄)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供鄰近大型車輛停放或大眾運輸場站使用。
變更範圍地號:新舘段110、110-1、111、111-1、111-2、111-3及部分新舘段113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1314公二用地農業區(0.45公頃)公園用地(0.45公頃)公二用地週邊公有土地現況低度使用且本特定區開放性公共設施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標準,故依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決議(彰化縣政府104年9月3日府建城字第1040296880號函會議記錄),公二鄰近公有非變更範圍地號:新舘段787、789-1、864-2、864-3、864-5地號及部分新舘段864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用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14規4機一用地機關用地(0.05公頃)農業區(0.03公頃)1.警察局於106年12月21日本案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表示霖興段973、978、979、981、982地號已無使用需求,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上述三筆土地歸還予土地所有權人。
2.霖興段973、982地號因土地狹長且難以臨接建築線,故併鄰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免予回饋。
3.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變更範圍地號:霖興段973、9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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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為農業區部分,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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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基於下列理由,請縣府納入全縣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一)查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而本通盤檢討案於105年12月22日始辦理公開展覽。
(二)本案回饋比例低於前開部頒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
(三)本案變更範圍狹長,是否有更佳之土地使用方案,尚待研議。
住宅區(0.02公頃)附帶條件:
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惟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未達500平方公尺,得以折繳代金方式抵充。
變更範圍地號:霖興段978、979、981地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5人3宗教專用區南側農業區(0.73公頃)宗教專用區(三)(0.51公頃)廣場用地(0.13公頃)停車場用地(0.05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附帶條件:
1.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提供變更範圍面積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包含綠地、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
2.前項公共設施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與彰化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其中回饋之公共設施應開闢完成,並交由埔心鄉公所管理。
1.玉世宮因香客朝聖及法會期間信徒眾多,造成地區交通不便及影響周邊環境品質,需擴建寺廟,並提供停車場及廣場多功能使用,提供予埔心鄉更多元之活動空間,故由廟方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提出陳情。
2.民政處於106年12月21日本案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表示玉世宮為合法寺廟,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審查原則之寺廟輔導對象。
3.本案符合地方實際發展需求,且為主管機關輔導對象,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變更範圍地號:霖興段127、128及129地號本案經縣府查明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審查原則」,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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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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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來舉辦大型活動衍生之人行車行交通動線及外部環境影響等,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詳加檢討規劃,並研訂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161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6-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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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本會109年5月12日第968次會議決議及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09年7月30日府建城字第1090270632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1、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劃設,請從國土計畫、彰化縣產業發展政策、產業用地供給與需求,以及區位適宜性等,依序補充相關說明。至於產業發展儲備用地擬引進之主要使用項目,請加強相關論述,並詳細說明其引進原因;擬引進主要使用項目之細項,則請縣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2、計畫書第九章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應考量對周邊環境影響及公平性等因素,於具體個案提出申請時,依當時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外,有關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相關說明,因「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已有相關規定,建議刪除。
3、有關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申請開發原則,請提委員會議報告,如未獲委員會支持,計畫書第九章其他事項相關內容,建議刪除。
(二)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都市防災規劃應從可能引起之災害(如火災、爆炸、毒害),再補充相關規劃內容。
2、有關計畫書第2-9頁及4-30頁均提及員林「鎮」,現應為員林「市」,建議酌修文字。
3、有關計畫書第3-11頁第三章第二節相關計畫,如:彰化縣城鄉發展策略規劃(98年)、彰化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100年)及彰化縣埔心鄉鄉鎮藍圖規劃(97年)均為約10年前之規劃,請再詳予檢視其規劃內容是否與109年彰化縣國土計畫牴觸。
4、有關計畫書第7-10頁提及本特定區主要聯外道路─員鹿路(縣道148線)其交通服務水準參考公路總局資料屬A級,惟公路總局資料內容係以省道為主,建議先行釐清該縣道之資料來源後,並將詳細交通量資料以表格呈現完整數據。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5,請彰化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惟陳情意見涉及計畫書第九章其他事項之計畫內容,如未獲委員會支持,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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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圖比例尺及計畫區總面積計畫圖比例尺:1/3,000計畫圖比例尺:1/1,0001.現行計畫圖係於66年測繪,比例尺為1/3,000,沿用迄今已逾38年,其精度較差,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展繪新計畫圖,比例尺調整為1/1,000。
2.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計畫面積依重製後比例尺1/1,000新計畫圖之數值化圖資重新量測,故依重製後計畫圖量測結果,調整特定區總面積。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計畫圖比例尺維持1/3000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計畫區總面積:929.51公頃計畫區總面積:938.83公頃22計畫年期100年125年本計畫已達計畫年期,故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條之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惟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70807769號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訂為125年。爰此,本計畫計畫年期依據上位計畫之指導訂為125年。
建議照案通過。
33文小三(東溪國小)學校用地(0.44公頃)農業區(0.44公頃)東溪國小使用現況與學校用地範圍不符,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建議,學校用地依據土地權屬與使用現況範圍檢討,並考量東北側與零工八之間的緩衝空間,東溪國小表示已無使用需求(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50162777號函會議記錄),予以調整變變更範圍地號:頂庄段596、776、776-1、779、783、808、809、812、833、835、847地號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更為農業區,以符實際使用。
45文小四(媽厝國小)農業區(0.36公頃)學校用地(0.36公頃)媽厝國小使用現況與學校用地範圍不符,現況已使用部分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故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建議及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決議(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50162777號函會議記錄),依據土地權屬與使用現況範圍,予以調整變更,以符實際使用。
變更範圍地號:三興段305地號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非都市土地(0.05公頃)學校用地(0.05公頃)變更範圍地號:三興段306地號(非都市土地)56高速公路用地南段高速公路用地(2.06公頃)道路用地(2.06公頃)部分高速公路屬地方聯絡道路使用,已由交通部撥供地方管理,為避免影響相鄰住宅區指定建築線需求,並符合管用合一之原則,考量現況使用型態變更為道路用地。
用地範圍變更依據:媽厝段467地號以東至媽厝段63、64、65、66地號為界及媽厝段467地號以西至媽厝段503、504、526、527、528地號為界建議照案通過。
67零工五東側加油站用地(0.11公頃)農業區(0.03公頃)1.加油站使用現況與用地範圍不符,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建議及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決議(彰化縣政府104年9月3日府建城字第1040296880號函會議記錄),依據土地權屬與變更範圍地號:頂庄段119、125地號及部分頂庄段103、104、120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加油站專用區(0.08公頃)使用現況範圍,調整用地範圍。
2.配合「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有關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以符合加油站實際使用。
變更範圍地號:部分頂庄段126、134地號78工(乙)東側4M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地(0.08公頃)溝渠用地(0.08公頃)1.依106年9月19日4M人行步道研商協調會議結論(彰化縣政府106年10月13日府建城字第1060350082號函會議記錄),農田水利會表示4M人行步道為重要灌排系統應明渠形式保留,故配合現況使用變更為溝渠用地,以符實際使用。
2.考量依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人行步道東側住宅區土地需由現況排水溝內緣單邊退讓6M作為現有巷道後指定建築線,人行步道東側住宅區現況已供公眾通行使用,且多為公有土地,故為符合現況實際使用,既成道路部分變更為6M計畫道路用地,以提升整體環境品質。
變更範圍地號:霖鳳段408、514、597、599、600、607、610、611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住宅區(0.12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變更範圍地號:霖鳳段364、365、602、603、606、612地號及部分霖鳳段366、366-10、366-11、366-12、366-13、366-14、379-1、379-2、379-8、379-18、379-19、379-20、379-21、379-28、379-29、379-30、382、60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605地號89文小二(羅厝國小)及其西側與北側學校用地(0.80公頃)農業區(0.34公頃)1.羅厝國小使用現況使用範圍與學校用地範圍不符,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建議及本次機關協調會決議(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50162777號函會議記錄),依據土地權屬與使用現況範圍,予以調整變更,以符實際使用。
2.本特定區開放性公共設施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標準,故依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土地管理機關埔心鄉公所建議,將學校未使用之公有土地及部分公有非公用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變更範圍地號:羅厝段426、434、444、445地號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公園用地(0.46公頃)變更範圍地號:羅厝段427、439、440、443、1533地號農業區(0.07公頃)公園用地(0.07公頃)變更範圍地號:羅厝段380、423、424、441地號及部分羅厝段442地號910文小二南側道路農業區(0.39公頃)道路用地(0.39公頃)考量現況道路為羅厝國小主要聯外通行路段且變更範圍大部分已為公有土地,故為符合實際使用,變更部分農業區為12公尺道路用地,以提升學校與公園對外連通性。
變更範圍地號:羅厝段437、438地號及部分羅厝段436、454、456、474、478、479、857、858、859、860、861、1534、1537地號本案除請加強說明確有規劃12公尺寬道路之實質需求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011公一用地農業區(0.01公頃)公園用地(0.01公頃)依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決議(彰化縣政府104年9月3日府建城字第1040296880號函會議記錄),公一用地週邊公有非公用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本特定區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
變更範圍地號:霖興段866地號建議照案通過。
1112文小一(舊館國小)住宅區(0.31公頃)學校用地(0.31公頃)舊館國小使用現況與學校用地範圍不符,依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決議(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50162777號函會議記錄),為維持學校使用的完整性及符合管用合一之原則,依學校圍牆範圍及西側道路用地範圍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學校用地。
變更範圍地號:部分新舘段432、433、434、435地號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213工(乙)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55公頃)停車場用地(0.55公頃)考量現況使用型態、鄰近大眾運輸使用需求及活化公共設施用地等需求,依本次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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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紀鈞翔君員鹿路兩側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因應台商回流及產業五缺問題,有關「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原區分為旅遊服務專用、產業推廣專用及醫療產業專用三項,建議應於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範圍內一致通用而非專用,以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增加產業用地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
建議應於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範圍內一致通用而非專用,以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增加產業用地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劃設之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係依地方產業需求區位條件與現況發展規劃未來產業使用項目,引導產業以低汙染事業為限,並朝向製造業、服務型產業、醫療保健及農產加工之類別發展。
2.考量未來地方產業發展及需求使用彈性,調整變更後使用分區為產業專用區,若為上述主要使用類別之附屬相關項目,得依實際地方發展需求於細部計畫增訂相關項目。
本案經縣府採納陳情意見,並已納入計畫書修正。
2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埔心鄉霖鳳段989、989-5及989-6地號1.本公司現有廠房不敷使用,擬擴廠,因員工全部都是附近員工,故需求就近廠房用地,以便員工就近方便上班。
2.本公司就近有預備廠房用地,土地坐落埔心鄉霖鳳段989及989-5及989-6地號土地,剛好與產業儲備用地相鄰(如地籍圖及產業儲備用地示意圖)即本公司擬擴廠,祈請將本公司就近之所有私人土地坐落埔心鄉霖鳳段989及989-5及989-6地號併入相鄰之產業儲備發展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依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劃設原則,依現況使用、地籍分布、交通可及性、現有工業區位及都市空間紋理與未來發展性等因素,以本特定區員鹿路兩側,針對既有工廠較為密集區域、已不適宜農業使用地區(如受天然或人為地形阻隔不適宜作為農業使用,或基地現況使用以非農業使用為主),優先劃設為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範圍。
2.陳情土地位於住宅區及產業發展儲備用地間,鄰近主要道路(員鹿路)及面臨聯外道路(羅厝路),其區位尚符合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劃設原則,且鄰近土地現況部分已作工廠使用,且陳情土地東側臨接本案產原則建議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縣府向陳情人說明可能之都市計畫變更途徑。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土地坐落相同地段埔心鄉霖鳳段427及1018及1018-1及1019及1070地號之產業儲備用地相鄰。
3.敬請鈞府將上述相鄰且相同地段之土地一同併入產業儲備發展用地,當感德便,至禱。
業儲備發展用地範圍,故考量區位條件、現況使用、實際產業需求及都市發展用地之延續性,建議酌予採納,劃設為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3.建議增劃1.95公頃之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北鄰員鹿路五段、東至羅厝路三段、西至住宅區街廓,以地籍範圍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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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9年5月12日本會第968次會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對照表項次第968次內政部都委會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一本案部分議題尚待釐清,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委員所提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一)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與國土計畫、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關係,請再補充說明,並加強相關論述及說明產業發展用地供需情形。
遵照辦理,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依循彰化縣國土計畫草案指導,本特定區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定位為都市發展儲備用地,得朝都市機能轉型利用,以促進交流道周邊土地活化利用,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考量現況使用及未來發展性,劃設原則係考量交通可及性、現有工業區位及都市空間紋理等因素,以員鹿路兩側為優先指定範圍,引導新設使用之類別,避免向外擴展影響既有農業生產環境。
另依據本縣國土計畫(草案)針對既存之未登記工廠則依循工廠管理輔導法進行納管,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都市計畫區內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經查本特定區範圍內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共計6家,詳見計畫書P.4-25,有關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部分,後續均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惟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範圍內則可參考本案訂定之開發原則辦理,加速整合開發。相關補充資料詳見計畫書P.5-19~5-22。
(二)有關本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改善措施。
遵照辦理,有關5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問題,依內政部營建署於105年11月30日召開「研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會議」,其中第四款「都市計畫已開闢學校用地,校園設施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使用,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政府設立運動中心,兼具體育場所用地之運動遊憩功能。」得納入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算,本特定區內之分布4處國小均已開闢完成,可作為替代性運動、休閒開放空間使用。另本次通盤檢討,已針對部分位置適宜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增劃公園用地面積0.99公頃,以補充5項公共項次第968次內政部都委會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設施用地提高開放性公共設施之劃設面積,相關說明詳見計畫書P.6-5、P.7-4。
(三)違章工廠之處理及都市防災規劃,請再充實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有關違章工廠之處理依「彰化縣政府執行未登記工廠查核基準」規定辦理,進行查核與裁罰,詳見計畫書P.5-19。
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考量本特定區以農業區分布為主,約占總計畫面積之81%,發展密度較低,既有聚落均以規劃道路系統作為防災動線,惟本特定區部分土地具淹水風險,故補充說明相關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以指導相關設施之設置,提升地區防洪能力,詳見計畫書P.7-17。
(四)農業區內工廠之使用現況,以及實施進度與經費是否核實規劃,請再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有關農業區工廠使用現況已補充使用面積及未登記工廠納管分布情形,詳見計畫書P.4-24~4-25。
另有關實施進度與經費已修正土地取得方式之說明,詳見計畫書P.8-3。
(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附錄-附表二)及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如附表),請再研議。
遵照辦理,依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劃設原則,依現況使用、地籍分布與未來發展性,以本特定區員鹿路兩側,針對既有工廠較為密集區域、已不適宜農業使用地區,優先劃設為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考量陳情土地鄰近主要道路(員鹿路)及面臨聯外道路(羅厝路),且鄰近土地現況部分已作工廠使用,且陳情土地東側臨接本案產業儲備發展用地範圍,故考量區位條件、現況使用、實際產業需求及都市發展用地之延續性,建議酌予採納,劃設為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二至於其餘計畫內容,原則同意依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9003403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敬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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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8年11月11日第2次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對照表項次第2次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及辦理情形-案經彰化縣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1080377322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計畫圖應修正事項1計畫書第九章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最小土地面積規模,除應達2公頃以上,請補充相關理由外,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請增列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計畫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相關文字。
遵照辦理,已補充最小土地面積規模之訂定理由,及修正計畫書第九章其他事項有關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申請開發原則第(二)點為「申請基地之最小土地面積規模應達2公頃以上,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計畫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詳見計畫書P.9-1。
2計畫圖上請於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遵照辦理,已修正計畫圖變更編號標示方式。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除新編號15外,其餘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遵照辦理,有關變更內容新編號15案,已於備註欄部分增加「後續於細部計畫檢討未來舉辦大型活動衍生之交通及外部影響,研訂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文字說明。並加註附帶條件「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部分。詳見計畫書P.6-14~P.6-15。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遵照辦理,已採納陳情意見,納入計畫書修正,詳見計畫書P.9-1~P.9-3。
四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遵照辦理。
項次第2次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及辦理情形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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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8年4月19日第1次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對照表項次第1次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書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1本都市計畫區民國106年現況人口為12,987人,計畫人口仍維持16,750人,尚有差距,建請檢討調降計畫人口。如經縣府檢討後,必須維持原計畫人口,請補充人口引進措施,並就周邊重大建設(如二林中科園區、二林精機園區)可能引入居住人口,如何導引至本計畫區,詳細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本計畫106年現況人口為12,987人,計畫人口達成率為77.53%,而住宅區使用率為77.42%,尚餘16.91公頃住宅區尚未使用,以住宅區容積率180%、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80m2推估,尚可容納約3,805人。又考量本計畫區主要位於溪湖鎮與埔心鄉,周邊重大建設中,二林中科園區現正辦理招商設廠,而二林精機園區則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階段,依其開發計畫推估該二園區未來將衍生56,600人之居住人口,本計畫區可望因區位條件(距離約5公里,且位於主要道路系統上),吸引人口入住提升達成計畫人口之機會,且本縣國土計畫人口分派亦因溪湖鎮屬人口成長地區,於目標年125年分派增額約9,000人,另本計畫亦規劃多處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約69.25公頃)供未來相關產業發展利用,故建議考量重大建設、國土計畫人口分派及土地利用趨勢,維持16,750人之計畫人口。詳見計畫書P.6-1~6-2。
2本案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整體發展構想、容許產業類別及用地輔導範圍等,建請縣府補充說明政策目標、農業發展政策、農業區變更原則、擬變更後各使用分區之發展需求、現況發展情形及未來產業升級或加值之構想,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配合彰化縣國土空間發展構想「一軸一環雙樞紐」,三心三帶產業發展,彰北、彰中、彰南的產業區域核心與聚落廊帶,為促進都市發展順利縫合,依據彰化縣國土計畫(草案)之產業發展指導,彰化交流道特定區及員林交流道特定區皆扮演銜接發展之重要角色,建議應朝農業區解編及土地使用轉型進行檢討,考量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其現況使用及區位,藉由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以申請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引導朝向低污項次第1次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染產業使用以旅遊服務、工業使用、醫療服務為主,以符合在地需求及發揮既有產業優勢。相關彰化縣發展政策目標、都市計畫區轉型、都市計畫區內農地利用原則,詳見計畫書P.3-9~3-11;有關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現況發展情形與未來利用構想,詳見計畫書P.5-24~5-25。
3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其餘計畫內容(如面臨路寬、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申請期限及最小基地規模等),查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已有相關規定,建議刪除。必要時,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該審議規範之特殊情形規定。
遵照辦理,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既有規定部分,本案已配合刪除,惟為提高地方產業輔導之誘因,建議降低申請基地規模門檻為2公頃。
另考量未來使用彈性,調整變更後使用分區為產業專用區,並得依地方發展需求於細部計畫增訂相關使用項目;另為簡化程序、加速辦理,提升整合開發之誘因,建議新增逕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申請變更之依據,得免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點程序辦理及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詳見計畫書P.9-1~9-3。
4有關區域交通系統之規劃構想,以及本案通盤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影響,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本特定區主要聯外道路為員鹿路(縣148),依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度公路交通量調查資料,員鹿路交通服務水準良好屬A級,有關本次變更案件係針對既有道路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進行變更,未具顯著影響。另未來產業發展儲備用地申請變更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並於審議時評估開發之交通影響及建立配套措施。詳見計畫書P.7-10~7-11。
5學校用地之變更,是否已徵得教育主管機關之同意,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本案已於105年4月27日針對學校用地召開機關協調會,召集各學校用地之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表示意見,相關變更方案依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50162777號函會議紀錄辦理,並於106年3月24日召開彰化縣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簡報會議再次邀集各相關單位與會確認,依彰化縣政府106年4月19日府建城字第1060123024號函會議紀錄原則同意變更內容。詳見計畫書附件一府建城字第1050162777號函第2次機關協調會會議紀錄。
6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依附件格式,補遵照辦理,詳見表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
項次第1次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充說明其處理情形。
7為簡化通盤檢討審議作業與時程,本案請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計畫書有關都市設計準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事業及財務計畫等內容,請予以刪除,並加強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說明。
遵照辦理,配合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作業。
8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案名請增列「主要計畫」乙詞。
遵照辦理,本案案名已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詳表1三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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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左列基本調查及分析內容說明如下:
1.自然生態環境部分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部分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四、人文資源。
2.災害部分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四、環境敏感分析。
3.人口部分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一、人口分析。
4.產業結構及發展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二、產業分析;土地利用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一、土地使用。
5.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
6.交通運輸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三、交通運輸。
7.發展課題與對策詳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願景詳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詳見計畫書第七章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詳見計畫書第七章第七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本案屬特定區計畫,依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08年4月25日營署都字第1081077617號函)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有關生態都市規劃原則部分將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本案屬特定區計畫,依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08年4月25日營署都字第1081077617號函)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有關都市設計部分將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本次通盤檢討依現況實際使用情形變更非都市發展用地為學校用地,且學校用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故符合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洽悉,供有關單位參酌辦理。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經實際調查,本案區範圍內並無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等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故於本次通盤檢討暫無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需要。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本特定區劃設一處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0.21公頃,符合左列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2.本次通盤檢討後,增劃公園1處,面積0.53公頃,特定區共計3處公園用地,面積合計5.78公頃,符合左列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3.本特定區未劃設體育場用地。
4.本次通盤檢討針對公有非公用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五項公共設施不足之問題,其面積相較通盤檢討前增加1.03公頃。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本次通盤檢討並無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且應採整體開發之地區。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1.本特定區共劃設四處學校用地,面積合計8.13公頃,惟考量目標年學童人數呈下滑趨勢,本次通盤檢討徵詢教育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教育處、各學校)針對學校已無需求且未使用之土地,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部分予以變更為其他合適分區。
2.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三、需求檢討。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洽悉,供有關單位參酌辦理。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本特定區劃設零售市場用地1處,面積0.22公頃,現況未開闢,已納入「彰化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但考量城鄉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計畫人口16,750人,依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約需劃設停車場用地2.43公頃,本次通盤檢討為符合實際使用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面積為0.55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劃設不足部分,考量本特定區以分散之農村聚落為主,建築型式多以透天或合院,配合建築基地內開發空間及相關建築法令作為停車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之需求。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本次通盤檢討針對既有道路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以提升交通連通性。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經檢討後,針對未取得之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兒、市、機二、部分機一、部分文小一、部分文小二)配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合「彰化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部分已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另新增劃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主辦機關編列預算開闢。
詳見計畫書第八章第二節實施進度及經費。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本次通盤檢討已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之問題。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汙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本特定區附帶條件地區5處已完成開發、1處辦理開發中。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本次通盤檢討針對已民營化之加油站,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為加油站專用區。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區全區計畫人口數為16,750人,經檢討後住宅區現行計畫劃設面積為74.89公頃,已能滿足住宅使用需求。相關預測及需求推估內容第六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商業區。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本特定區劃設乙種工業區12.64公頃、零星工業區6.25公頃,目前使用開闢率已達60~70%,考量未來發展使用需求,以劃設產業發展儲備用地之方式,輔導產業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故本次通盤檢討未檢討變更工業區。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考量本特定區以分散之農村聚落為主,建築型式多以透天或合院,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配合建築基地內開發空間及相關建築法令作為停車使用。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為維護計畫區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本特定區計畫已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各分區、用地容積訂定相關標準,另容積率上限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內政部107年6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10753號令修正)辦理。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本次通盤檢討尚無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需求。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經調查分析,左列設施並無提出實際需求,故暫無劃設各種專用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現行計畫中並無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本特定區現行計畫圖係於66年測繪,比例尺為1/3,000,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展繪新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配合主細計分離作業重新製作主要計畫圖比例尺1/3,000、細部計畫圖比例尺1/1,000。相關重製作業內容詳見計畫書第一章第四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本次通盤檢討依98年度「彰化縣都市計畫區一千分之一之數值航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測GIS地形圖測製第2期計畫」TWD97系統樁位成果圖及1/1,000新測地形圖與101年、102年、103年溪湖地政事務所重測地籍圖,進行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相關內容詳見計畫書第一章第四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詳見計畫書第八章第一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