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延長開發期限)。
會議紀錄id
MOIO9961
案件id
MOI臺北島地區202181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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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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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5年9月29日第69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於105年10月13日第698次會議就修正計畫書、圖內容提會報告決議:「洽悉」,並准臺北市政府105年10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501268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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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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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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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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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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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永展(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祁前委員文中(後由吳前委員玉珍、蘇委員振維接任)、王前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1月28日、106年1月23日、106年3月27日、106年9月13日、107年1月15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臺北市政府107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7600481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相關資料(如附表1)(略)到部,提經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7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7600481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四、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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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北市政府109年2月24日府授都規字第1090104280號函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回應綜理表,再提本會109年6月9日第97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照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略)。二、相關公民或團體已列席本會說明(提供書面意見者另行轉請市府參處),陳述有關加速開發、退回重新修正、聚落紋理與文化資產保存、區段徵收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意見,請臺北市政府妥為處理,並適時對外說明。另外,有關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細部計畫再檢討事項及附帶決議,請臺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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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臺北市政府以110年5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103041327號函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限,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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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一外,其餘陳情意見轉請臺北市政府妥為處理,並請市府持續與相關公民團體溝通,適時對外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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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公民團體於會場提供之書面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1陳情人:社子島自救會1.社子島都市計畫人口數應調降臺灣現行都市計畫人口已超編至少六百萬人口數,且依照國發會人口推估以及內政部統計顯示,臺北市人口是持續減縮的趨勢。
社子島現有人口約一萬餘人,計畫人口數卻規劃高達三萬人,膨脹社子島原居住人口近三倍的容積,若北市府欲強化核心區的公辦都更及門戶旗艦計畫,理應節制新的都市計畫容積,而非無限制擴張。
2.請以保留聚落紋理,作為社子島都市計畫的規劃原則社子島為百年歷史的河岸聚落,其中不僅是單棟的歷史建築,還有因禁限建保留下來的九大聚落紋理;此外,延續至今的無形文化資產也十分豐富,如元宵節的「提燈打賞」及「夜弄土地公」、端午龍舟祭、和伴隨在地宗廟祭儀的軒社曲樂文化等,與聚落的祭祀圈、信仰圈、生活圈及宗族關係緊密鑲嵌,皆是無可取代的民間文化瑰寶。這些不但是社子島、也是臺北市的文化資產,見證臺北市的空間演進。再者,正因為社子島還保有傳統的聚落紋理,緊密的鄰里關係維續了相互支援、照顧的綿密社會網絡,區內經濟弱勢,老人小孩得以安居,各類小商店主也以靠著鄰里網絡,得以維升溫飽,社子島擁有的社會任性是一般都市環境中早已喪失的重要資產。
許多社子島居民不斷要求保留聚落,反對區段收連署已達4,000份。這是由下而上自發提出的概念,充滿了民眾生活,鄰里意識、及社區情感,這應是規劃社子島最重要的基礎,不是目前生態社子島中完全將聚落紋理剷平後,安置於二大集中安置宅可以取代。
3.以多元開發替代方案取代全區區段徵收社子島居民反對以區段徵收方式作整體開發,2015年臺北市政府調查居民開發意願度,選擇原地改建的比例最多;高達44%選擇原地改建、都市更新、開發許可及容積移轉等多元開發手段的比例更接近80%,卻遭市府避重就輕解讀為有47.5%的居民支持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的整體開發,市府卻強硬推動程序進行,使得居民漸漸失去對政府的信任,後續的調查回收率十分不理想,到了2019年的調查更顯示僅3.66%贊成開發,反對開發已達42%,反對的聲音絕非少數。
現有生態社子島的剔除區段徵收方案,僅在2019年5月2日召開一場草案說明會,後續並無任何相關剔除區段徵收會議,即要求居民於2019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當中提出申請,許多居民在無法清楚方案內容且條件嚴苛的情況下,無法提出申請,這也反映到高達4,000份以上反對區段徵收的連署。
希望市府改變全區區段徵收的不當政策,參考市府過去提出的「咱ㄟ社子島」,以及民間專家學者建議,改採「保留聚落、原地改建、多元開發」的替代方案,社子島自救會願意積極與市府一起理性協商出可行方案。
4.重作家戶訪查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書有關家戶訪查達成率僅48%,應與當地里長、居民共同溝通協調,建議參採國際辦理大型迫遷案件時所採用之「社會影響評估」模式,建立社子島完整的社會基礎資料和影響風險的管理,相關問卷及計畫資訊應以居民易讀、易懂的方式呈現,考量在地外籍配偶、意見表達老人家等弱勢族群之不便,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社會經濟家戶訪查作業。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2陳情人:徐教授世榮請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即刻中止區段徵收主席及各位委員早,謝謝給予本人發言的機會,本人的發言將分為兩個部分,一為都市計畫部分,另一則為區段徵收部分。
壹、都市計畫一、敬請重新審視貴會第925次會議紀錄今天會議緣起乃是因為「臺北市政府以110年5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103041327號函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限,故再提會討論。」而這是與貴會第925次會議有關(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根據該次會議紀錄的「決議」,其「後續辦理事項」的第4項為:
「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貴會要求: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因此,本次會議的社子島討論議案乃是依據前述「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本人也要提醒,在該會議紀錄中卻也明白要求「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因此,盼請貴會審慎的考量,本議案現今的討論重點應該是在於「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限」之審議?還是在於「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之依法行政?由於台北市政府明顯主張本案仍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因此,本人淺見以為貴會似應該依前述會議紀錄,要求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三、台北市政府引用法律依據失當本人會有這樣的建議乃是因為,目前台北市政府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來辦理「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這是屬於事態非常緊急或是情況極為特殊下的「迅行變更」,例如,其第2款為「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第4款則為「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但此時此刻,社子島若據此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其法律依據恐有商榷之處,為什麼?多年來由於台北市及新北市河川的積極整治,及基隆河上游員山子分洪的完工運作(2005年),社子島已經沒有再發生類似於1963年葛樂禮颱風所帶來的大淹水現象,致使也沒有再發生過重大災害,就連最近北市信義區大淹水時(忠孝東路一帶),社子島則是完全無恙,並未發生水患。因此,在距離葛樂禮颱風幾乎已達一甲子的今日,本案應不再適合以「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作為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
再者,若審視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則欲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問,中央或台北市近年或未來計畫在社子島興建之重大設施為何?答案似乎是沒有。以往對於「重大設施」之定義時常引發爭論,惟在《國土計畫法》制訂施行之後,情況已大為改觀,因為內政部已於2019年制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台內營字第1080809069號令)」,並同時頒佈「附表: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項目及規模」。若依此「認定標準」及其「附表」來進行審視,社子島並無「興建之重大設施」。因此,本案應不適合再以「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作為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
貳、區段徵收本人欲請問,貴會是土地徵收的主管機關嗎?尤其是在區段徵收計畫書及土地徵收程序都還未開啟之前,貴會過往即通過先行區段徵收決議,如今又要再通過區段徵收的展延,這適合嗎?過往,貴會根據北市府都委會的要求,決議「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而緊接著,台北市都委會再依此結論在其都委會中決議本案細部計畫面積為302.10公頃,並指出「本次『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但是,非常關鍵的課題是,法定土地徵收程序此時其實尚未開啟,北市府的區段徵收計畫書也還沒有擬定及函報給內政部,但是貴會竟然是通過了先行區段徵收之決議。甚且更荒謬的是,土地徵收的權責單位根本就不是內政部都委會,而是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但內政部都委會卻可以越俎代庖的同意區段徵收案,我國土地徵收之隨意及荒唐實在讓人驚訝不已。
參、結論:請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即刻中止區段徵收綜上,都市計畫變更的正常管道乃是「通盤檢討」,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現今距2018年已有3年時間,這已經符合「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的規定,再者參酌貴會第925次會議紀錄,建請貴會能夠做成決議,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至於區段徵收部分也應該依據兩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委員會四年前的第39點決議,「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最後,今年3月31日,福安里謝文加里長於特別語重心長的提出呼籲,他說,社子島「『有屋無地』有一千多戶,中低收入及獨居老人族四百七十幾戶,你要他們怎麼辦...」。
社子島如果按照目前北市府所提出來的開發及徵收方案來進行,勢必會造成龐大社會弱勢的迫遷,引爆台灣人權的浩劫,因這不僅是完全與「兩人權公約」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嚴重牴觸,也會與內政部主管的《國土計畫法》第6條「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之規劃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因此,謹再度盼請貴會能夠做成決議,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即刻中止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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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10304132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