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審議事項-第2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通檢業園區20219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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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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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3年9月23日第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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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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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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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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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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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歐陽前委員嶠暉、馮前委員正民、楊前委員龍士、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接替)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3年12月16日、94年3月4日、4月19日、6月1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檢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到部,提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前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如下表),並建議將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方式辦理。惟新竹縣鄭縣長永金列席說明,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案開發及一併解決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表達可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辦理之意見,故本案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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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由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4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主要計畫書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相關計畫內容(如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坡度分析等),並將縣市災害防救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二、寶山鄉部分: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說明二略以:『建議寶山鄉部分列入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賡續審議』,建議同意依照辦理,如經評估檢討後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並請縣府續依下列各點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報部提會審議。...」,經新竹縣政府98年7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8012409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張前委員梅英、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前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前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復經98年8月24日召開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新竹縣政府逾10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本會99年7月13日第734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一、洽悉,並退請新竹縣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立法委員彭紹瑾國會辦公室99年4月16日99瑾字第0053號函轉鄭仁峰君等84人陳情新竹縣寶山鄉二百多公頃科學園區保護區土地,已達30年至今未徵收補償,應恢復為農業區,以免侵損人民財產使用及處分權乙案,併前項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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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新竹縣政府100年3月10日府產城字第100002109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由本會專案小組100年4月6日召開第7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101年10月24日府產城字第1010151752號函及101年11月26日府產城字第101037099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相關資料到部,因專案小組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召集人)、楊前委員重信、劉前委員小蘭、林前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於101年12月24日召開第8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惟新竹縣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提經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本案經新竹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繼續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新竹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建議意見:併前項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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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竹縣政府以105年4月21日府產城字第105005666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因專案小組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楊前委員龍士、宋前委員立垚、林前委員信得、王前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5月13日召開第9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新竹縣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產城字第106018821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本會107年4月17日第92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產城字第106018821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一)新竹縣政府106年12月21日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等6案,涉及道路交通規劃,請將道路交通主管機關認可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另因部分道路交通規劃跨越新竹縣市,必要時,請進行跨縣市協調。(二)新竹縣政府106年12月21日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七,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依現行計畫規定變更為保護區。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略):同意依新竹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三、計畫圖變更圖例如有遺漏部分,請查明修正。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五、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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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竹縣政府以110年5月21日府產城字第1100354427號函及110年6月28日府產城字第1100360735號函送再公開展覽相關資料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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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110年5月21日府產城字第110035442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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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除「編號再人陳9因涉及整體開發議題,請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七,由新竹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有關規定,研提適當變更計畫內容,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經新竹縣都委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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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部分變更內容之現行計畫與新計畫面積不一致,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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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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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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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案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再人陳1彭金双君陳情位置:大雅段16地號個人:希望土地能多配過100分之48以上為定,因現在社會水準高錢沒力,參考也。
現在地開會時訂6000元,最高土地地價25000元多謝謝。
不予討論。
1、陳情位置為它案變更範圍(「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部分保護區電路鐵塔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及住宅區)」案),非屬本計畫變更範圍。
2、經查陳情意見屬前開案件案情,不予討論。惟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府將於該案作業時轉呈相關主管單位供參。
再人陳2蔡文欽君蔡宗錦君陳情位置:園區段260、262、263等45筆地號大雅段89、89-2、91、92等7筆地號依據貴府107年11月26日與本案同日公告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部分保護區電路鐵塔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及住宅區)」案,此計劃案早已經行政院107年2月1日核定擴建計畫在案,就此變更區域圖本應併案納入本案,將原部分”保護區”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不至於影響貴府對年度地價查估與審議時遺漏,而重大影響縣民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針對本案變更的(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部分保護區電路鐵塔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及住宅區)」,此案竟然是同日同時公告,對於”保護區”已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如此重大情事變更貴府有責任令各有關地政部門,配合迅速作業,依法「地價調查都計規則」之重要事項為108年公告地價資料訂定調整之。
不予討論。
1、陳情位置為它案變更範圍(「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部分保護區電路鐵塔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及住宅區)」案),非屬本計畫變更範圍。
2、經查陳情意見涉及地價作業,非屬都市計畫權責,不予討論。惟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府將於該案作業時轉呈相關主管單位供參。
再人陳3胡岦宸君等13人陳情位置:雙園段997、1022、1019、1019-2、有關貴府再公展「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壹案,陳情人等特於公開展覽期間表示反對將所有土地變更為特七、特八號道路及河川區用地之意見,請鑒核。
酌予採納。
1、陳情位置為現行保護區。
2、變更後部分為河川區,係依據水利局第二河川局公告客雅溪河川治理線劃設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需(詳計畫書附錄七)。
3、有關特七號道路(雙豐路)意見:現況道路南端為S型彎道,與環北路呈斜交,北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1019-3、1019-4地號及周邊私有土地側為連續L型彎道銜接新竹市高峰路,確實為交通危險瓶頸路段,該路段歷年來發生交通事故頻傳,根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統計自104年-108年3月平均每月約3.7件(載自雙豐路近5年肇事紀錄資料),故確有改善必要性及急迫性。故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調」調整南段彎道截彎取直改善線型,並推估至115年交通量及服務水準將提升為A級,確有助行車安全與使用(詳計畫書第36-38頁)。
4、有關特八號道路(即環北路):(1)平面線型依據水利局第二河川局公告客雅溪河川治理線劃設,且刻正執行客雅溪雙峰橋下游河段整治工程,故為配合全線客雅溪治理計畫及銜接寶山都市計畫區計畫道路,確有特八號計畫道路用地規劃之必要性。(詳計畫書附錄七)(2)涉及私有土地部份,本次原規劃道路位置需預留防汛道路空間(約3~4公尺),經新竹縣寶山鄉公所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爭取特八號道路與防汛道路共構,盡力減少須徵收私有地範圍以保障民眾權益。經本府與寶山鄉公所多次研議調整後,妥為檢討最適方案,修正後已較再公展草案涉及徵收面積減少約0.0586公頃。(詳計畫書第57、61頁)5、有關道路開闢辦理進度及預算編列說明如下:(詳計畫書第76頁)(1)特七號道路:預計112年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113年辦理徵收,113年-114年完成營造工程。
(2)特八號道路:經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於109年3月及同年6月函覆申請調整道路線型合宜並以路堤共構設計,作為水防道路使用,由寶山鄉公所先行徵收開闢,預計111年-112年辦理徵收,112-113年完成營造工程。
(3)經費則申請中央補助經費「營建署道路生活圈計畫」,並由地方編列配合款辦理。
再人陳4余昇雄君陳情位置:雙園段1030、1032、1033地號因為我不理解直有双豐路橫有環北路又要開一條特七号道路,那麼我們的地只剩中間,所剩不多,而且兩邊都是路通往高峯路有何意義。
酌予採納。
1、陳情位置為現行保護區,陳情意見涉及本次變更劃設特七及特八號道路,併再人陳3辦理。
2、另原既有道路可依地主意願,申請廢道返還土地予地主,依原計畫分區使用。
再人陳5謝建成君陳情位置:雙園段1029不願被徵收酌予採納。
1、陳情位置為現行保護區,陳情意見涉及本次變更劃設河川區、特八號道路,併再人陳3案辦理。
2、經本府與寶山鄉公所多次研議調整後,妥為檢討最適方案,修正後已較再公展草案涉及徵收面積減少約0.003公頃。
再人陳6林陳素花君陳情位置:雙龍段93、135、169、170、195地號希望六星集地下防空洞及1F的建築不要被拆除。
不予討論。
有關陳情意見之建物非位於本次道路變更範圍,未涉及徵收拆除等事宜,特此敘明,以資妥適。
再人陳7余昇雄君陳情位置:雙園段1030、1032、1033我本人反對納入這次的變更計畫特7号道路双豐路是我們這些地主無償提供寶山鄉公所使用已經30-40酌予採納。
陳情位置為現行保護區,陳情意見涉及本次變更劃設特七號道路,併再人陳3辦理。
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地號年了,如今卻又要徵收將双豐路捨彎取直至高峰路是一條非常陡斜的坡,改成筆直的陡斜坡沒有緩衝,不適更危險嗎?再人陳8林陳素花君陳情位置:雙龍段93、135、169、170、195地號希望六星集地下防空洞及1F的建築不要被拆除。
不予討論。
併再人陳6辦理。
再人陳9陳美玲君陳情位置:本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之範圍一、經查高峰路附近雙園段941-2地號等土地24.7865公頃(如附件一)係於原計畫70年都市計畫發布之前,原地主因開發所需於68年4月10日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山坡地開挖整地(詳附件二),縣府於68年5月29日68府農保字第38242號函核准開挖整地(詳附件三),且該範圍復於71年6月16日完成水土保持開發整地工程並報請新竹縣政府查驗(詳附件四)。二、「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70年5月20日公告實施,該範圍大部分劃為保護區及小部分墓地(詳附件五),後80年7月25日發布實施「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時,部分範圍(約4.02公頃)已變一、建議以「現行計畫法定地形圖(96年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92年測繪地形圖為基本圖)」予以認定為本案之原始地形,據以進行申請開發坡度之分析,茲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之調整建議供貴部參酌。二、由於原計畫附帶條件之道路用地部分路段已於再公展計畫調整變更(詳變八案),且由計畫書可知聯外道路將由政府編列預算興闢,加以住宅區(附帶條件)現況已鄰接政府先行興闢路寬12米道路(屬再公展計畫變七案之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鄰接道路路段面積0.4027公頃,故予以採納。
1.陳情位置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陳情意見涉及再公展方案變七案附帶條件規定及原始地形測量基準圖認定。
2.本案為80年7月25日公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89年精省移交本府續辦第二次通盤檢討。
3.經查本案範圍於71年施工整地後空拍套繪圖(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74-75年間調查測繪)與96年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係以92年測繪地形圖為基本圖,確實差異不大。考量本案於68年確已合法申請整地在案,為確保民眾權益,本次增加得以「96年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92年測繪地形圖」為本案原始地形認定,避免附帶條件「1、…本地區辦理細部計畫時,原始地形坡度超過40%以上地區應保持原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乙節,衍生認定原始地形疑義以致影響後續業務執行。
4.考量原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規定係80年發布實施內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3.08公頃)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0.94公頃),變更理由為:六十八年四月十日向新竹縣政府申請開發,並蒙該府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府農字第三八二四二號核准開發,後被劃為保護區,於六十八年二月六日農保字第八四五九七號通知停工造成損失(詳附件六)三、後經96年12月7日發布實施「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寶山鄉部分】」,調整住宅區(附帶條件)面積為3.0941公頃、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面積為0.7228公頃(土地範圍套繪都市計畫圖詳附件七)。四、前開土地又於縣府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案(以下簡稱科園寶山二通)之「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帶條件)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案時,業經縣府評估仍有開發需要並經107年4月1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0次會議審定在建議變七案附帶條件之整體開發範圍應包括住宅區(附帶條件)(面積3.0941公頃)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0.4207公頃)三、建請參酌目前都委會審決整體開發區之附帶條件規定(包括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及採市地重劃方式),建議調整本案整體開發區之附帶條件規定,說明如下表(略)。
容,其時空背景與法令規定皆有更正,為顧及民眾權益,本次參酌內政部有關「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對策,增加本案整體開發範圍得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參酌「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本案變更回饋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35%,其中採市地重劃方式,則依新竹縣整體開發區採市地重劃及其完成期限通案原則規定辦理。
5.又本案附帶條件「2、本地區應有一處以上之聯外道路,聯外道路、社區內道路與公共設施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負責取得土地與開闢。」乙節,由於原計畫附帶條件之道路用地部分路段已調整變八案,且該道路將由政府編列預算興闢,加以住宅區(附帶條件)現況已鄰接政府先行興闢之路寬12米道路,故予以採納陳情人意見該附帶條件整體開發範圍包括住宅區(附帶條件)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
6.另原計畫規定涉及應進行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本次一併刪除,回歸依相關法規辦理。
7.綜上,考量整體開發區辦理可行性與民眾權益,予以採納陳情建議,修正本案附帶條件如下規定,併同修正變更明細表新編號變七案(詳附表1):(1)應另行擬細部計畫,得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或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依據「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案(詳附件八),惟當時審議並未針對原始地形認定事宜進行討論,今需陳情釐清原始地形之認定依據,以作為後續開發範圍坡度分析之用。五、後科園寶山二通於107年10月辦理再公開展覽程序,本案再公展計畫書之變七案「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帶條件)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其內容詳附件九。六、再公展計畫書之變七案,其「1…原始地形坡度超過40%以上地區應保持原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乙節,由「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帶條件)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範圍之71年施工整地後空拍套繪圖(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74-75年間調查測繪)坡度分析圖,可知其與現行計畫法定地形圖(96年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92年測繪地形圖為基本圖)之坡度分析圖差異不大(詳附件十),且71年施工整地後迄今未發生過任何山坡地災害,爰此,考量本基地68年時係為合法申請整地,故建議基於政府信賴保護原則及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住宅社區之負擔公共設施比例至少35%。
(3)本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120%。
(4)本住宅區辦理細部計畫時,其平均坡度超過40%以上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上開原始地形以「96年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之法定地形圖」為認定依據。
(5)本案整體開發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其相關規定如下所示:A.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時,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並自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四年內完成公共設施開闢及捐贈,否則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保護區。
B.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A)應俟新竹縣都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執行可行性,建議以現行計畫法定地形圖(96年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以92年測繪地形圖為基本圖)予以認定為本案之原始地形。七、又變七案之「附帶條件:2、本地區應有一處以上之聯外道路,聯外道路、社區內道路與公共設施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負責取得土地與開闢」乙節,由於原計畫附帶條件之道路用地部分路段已於再公展計畫調整變更(詳變八案)(詳附件九),由計畫書可知聯外道路(變八案)將由政府編列預算興闢,且住宅區(附帶條件)現況已鄰接政府先行興闢路寬12米道路(即為變七案之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面積0.4027公頃)。八、本人(陳美玲)業於110年1月27日經拍賣取得變七案之部分住宅區(附帶條件)土地面積合計1.9597公頃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全部土地面積合計0.4207公頃,包括雙園段941-2地號等14筆土地(詳後附錄)。九、考量原計畫附帶條件之整體開發規定(B)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保護區。
(6)其他涉及相關法規事項者依其規定辦理。
編號陳請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係80年發布實施之內容,距今已近30年,當時整體開發規定之時空背景與現今法令規定已有不同,且除原採捐贈公共設施方式之外,建議增加採市地重劃方式以增加開發方式彈性,爰參酌目前都委會審決整體開發區之附帶條件規定(包括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及採市地重劃方式),建議調整本案整體開發區之附帶條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