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審議事項-第1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9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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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宗教設施本身即帶來遊憩及喜樂的功能,因此設於遊樂區不僅促進當地善良風俗,並且也可結合地方商家一同促進地方觀光及經濟發展,達到興建遊樂區的始意。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基地現況為空地,因未能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審查原則」所列條件,故不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查「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現已廢止,又本計畫遊樂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原係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丙種建築用地規定,並考量為避免與現行土地使用產生競合,爰刪除住宅、宗教建築等使用項目,並經縣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同意。
3.另依縣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109年7月2日便簽意見略以:『…本地區主要以遊樂活動及特產(蜜餞)觀光為主,故配合劃設之遊憩設施,依土管要點第18條規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定遊樂區區內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為主,藏傳佛學屬性係宗教文化設施,非屬前開遊樂屬性設施。惟宗教團體願以觀光遊憩性質開發遊樂區土地,本處無意見。而「八卦山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計畫:參山國家風景區暨桃竹苗及脊樑山脈旅遊線整體觀光發展規劃」計畫內容所設之宗教設施主要以古蹟及既存地方宗教信仰設施為主,考量「藏傳佛教文化遊憩園區」為新設施,為避免如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地區新建大佛塔引發民眾質疑之疑慮,且該宗教設立之合法性尚需洽民政處,建議不因個案將宗教設施納入遊樂區容許使用,建議以申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做為宗教建築使用或宗教專用區。
4.綜上,有關陳情人所陳增訂宗教建築於遊樂區容許使用項目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2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百果山自行車專用區旨揭特定區計畫(百果山地區)之自行車專用區,係鈞府於98年11月26日「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百果山地區)(部分墓地為自行車專用區)」案由墓地用地變更為自行車專用區,專供發展與自行車運動、文化休閒、產業有關之使用。惟迄今因位於山坡地且面積廣大受相關法令限制,至今無廠商意願投資開發,以致長久以來荒蕪不堪,受地方抨擊詬病,故擬建議調整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說明如下:
1.「員林曹家開台祖塋」經鈞府96年5月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作業,爰有關員林市公所陳情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節,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層級處理。
本案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請縣府本於職權核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5日府授文資字第0960001615F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為本市新中州段578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為89,242.35平方公尺,惟實際登錄範圍約4,290平方公尺且位於前開土地東側,建請鈞府僅就登錄範圍變更為保存區為宜。
2.其餘自行車專用區部分(不含「員林曹家開台祖塋」實際登錄範圍),建議配合西北側乙種工業區及產業經濟發展,建請鈞府調整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或其他以利開發之土地使用分區,以提升該區土地使用效能及提供相關產業服務機能,另本所已與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未來將積極推廣相關產業發展。
【108年11月14日補充】本所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建請鈞府調整上開分區管制規定得作為綠能設施使用,除配合產業經濟發展外,亦能維護環境避免雜草叢生,以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及本市永續發展。
3金佑南花壇鄉福岩段192地號(花壇鄉岩竹村環山路23號、花壇鄉福岩段6建號)1.申請人所有花壇鄉福岩段192地號(重測前為白沙坑段394-21地號),領有76年2月24日彰化縣政府核發七六彰都建(使)字貳零肆壹號建築物使用執照,使用分區載明住宅區,係屬合法建物,且有保存合法建物花壇鄉福岩段6建號。
2.又因臨地花壇鄉白沙坑段394-275等4筆地號土地已建議將停車場用地「停三」廢除。本地區花壇鄉福岩段192地號(重測前為白沙坑段394-21地號),如仍編為遊樂區一定1.請與停車場用地「停三」變更,一併變更。
2.請將本區回復為住宅區或丙種建築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地號自本計畫69年擬定時即為遊樂區,除於97年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為遊樂區(地質)外,餘未曾變更其分區,故有關陳情人所附該地號使用執照所載之分區為「住宅區」應為誤繕,先予敘明。
2.陳情土地現況為住宅使用,經調閱該土地之建造執照內容,其使用分區雖誤繕為住宅區,然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係又依遊樂區之法定使用強度規劃興建。惟因遊樂區尚不容許住宅使用,又陳情土地恰位於計畫範圍邊界,為維護該合法建築物之使用,建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後續涉及執行相關事項,請縣府相關機關妥為處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無停車空間,勢必無法停車,交通堪慮。
3.本區現在為環山路,快速道路74線延伸入彰化市外環道,路況崎嶇曲折,車流又多,不適宜作遊樂區使用。
4.本區在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規劃之後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七六彰都建(使)字貳零肆壹號建築物使用執照,如將本區冒然劃定遊樂區,勢必造成陳情人損失權益至鉅,有欠公允,為此請回復為住宅區,以彰顯政府德政。
將該土地劃出計畫範圍,恢復原非都市土地編定(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
4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地號1.有關本寺陳情變更範圍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l、682等11筆土地,其回饋土地計727.85㎡(無償捐贈彰化縣政府),剩餘不足部份以繳納代金方式回饋補足。
2.回饋土地:
(1)東源段673地號回饋地面積620.66㎡(2)東源段678地號回饋地面積23.47㎡(3)東源段680地號回饋地面積83.72㎡(4)小計:727.85㎡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本變更案(報部審議編號變23案)之回饋內容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決議採回饋土地及代金辦理(回饋比例為農業區及文高用地變更面積之30%),因陳情人所陳增加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微調其用地種類及區位乙節尚無違反上開回饋原則,故建議同意採納並納入變更計畫綜理表修正。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23案。
5施美滿彰化市福山段1327地號不要劃入國土保育區,希望劃入城鄉發展地區。
都市計畫保護區應該劃入城鄉發展區為原則。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人所陳意見非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另查福山段1327地號土地於彰化縣國土計畫(109年報部審議草案)已劃屬第一類城鄉發展地區,故建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議不予討論。
6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地號有關鼓山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其建築物具「公益性質」,懇請鈞府調降其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金,檢附「鼓山寺建築物具公益性質說明書」懇請審核認定。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變更案(報部審議編號變23案)之回饋比例,係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決議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爰陳情人所陳調降變更回饋金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7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有關貴府辦理「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份)(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陳編號前8(鼓山寺),變更範圍前方臨接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土地經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查現況已為供不特定人使用,建請將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部份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本府109年7月1日府工管字第1090226683號函復略以:「有關田中鎮東源段665-1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284.81平方米),經本府確認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該部分土地已形成當地通行路網,具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2.因上開既成道路具有提供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功能,故有關陳情人陳情變更該部分土地為廣場用地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8八卦山桃花源洞指南宮、鄭漢文彰化市桃源段491、492、492-1地號1.本宮廟為民國77年興建完成之八卦山指南宮,主祀仙公,座落於同段492、492-1地號,因地處八卦山置高點,視野廣闊,神蹟靈驗,香火鼎盛,廟宇現址不敷使用,實有擴建之需。
2.本宮廟信徒眾多,每逢假日人車潮湧現,造成交通壅塞,亟需緊鄰之同段491地號土地擴建作為宗教場所及停車相關使用,並願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相關回饋內容,建請委員會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擴建土地(桃源段491地號)係屬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管理之國有土地,依該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9年9月3日投作字第1094165045號函覆意見表示略以:
『二、查鄭漢文君向本處承租之暫准建地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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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桃源段492、492-1地號土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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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桃源段491地號土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9年8月20日補充】八卦山桃花源洞指南宮坐落彰化市桃源段492、492-1地號,前次陳情現有廟宇空間不敷使用,亟需以臨地彰化市桃源段491地號部分土地擴建作為宗教場所及停車場相關使用,並願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相關回饋內容,本次補充擬擴建所需使用彰化市桃源段491地號土地範圍及土地面積(約2,199.29公尺),建請委員會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09年9月25日補充】補充提供彰化縣桃源段491地號部分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回饋土地範圍及面積,以及檢附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租賃桃源段491、492、492-1地號土地之合約書影本。
化市桃源段491、492及492-1地號土地(契約編號4500N0121C0052,且491地號係部分承租),面積1.0420公頃,租期至111年12月31日。
又492-1地號非屬保安林,491及492地號尚屬1701號風景保安林範疇。三、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故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保安林地(如森林公園用地等),核應劃設為保護區。本案3筆土地中,491及492地號尚屬保安林範疇,建議應依前揭原則劃設為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2.有關廟方陳情桃源段491地號部分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依上開林務局來函說明,因其位屬風景保安林範疇,爰建議未便採納;另針對桃源段492地號,考量該地號於69年本計畫擬定時已劃設為保存區,並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原則調整為宗教專用區,為維護寺廟之原有使用權益,建議仍維持桃源段492地號之報部審議方案(即為宗教專用區)。
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9連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市鎮興段310、311、312地號(彰化縣員林市員東路一段68巷135號)1.連萬鞋業(股)公司成立於民國68年,設立於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310至312地號上。於民國72年獲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2.業因「八卦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9年擬定實施,連萬鞋業(股)公司負責人曹錫安因忙於公司業務漏知縣府相關公開說明與報紙刊登相關資訊,致未辦辦理都內零星工業區地目變更作業。
3.現31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註記「依建設廳70.5.20建字第84601號函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另311與312地號則於69年起向產權持有人租用與購買供員工停放車輛,後因民國75年韋恩颱風致原廠房倒塌,重新建造新廠房使用至今。
連萬鞋業(股)公司於現址營業已近40年且現有廠房覆蓋地號310至312地號已逾34年,冀變更「八卦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中310、311與312地號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員林市鎮興段310地號原係由協益機械鑄造廠於民國69年5月申請工廠設立核准,並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70年5月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協益機械鑄造廠於72年6月申請歇業後,該土地即由陳情人連萬鞋業公司購置作為工業使用至今(其工廠登記核准日期為72年11月)。
2.依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辦理擬定或擴大都市計畫時,對已存在之合法工廠可視實際情形依本要點之規定劃為「零星工業區」…』;考量鎮興段310地號領有合法工業用地證明書在案,其土地亦有陳情人之合法工廠座落,尚符上開作業要點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之條件,爰建議將該筆地號土地予以調整變更,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特殊之情形)免予回饋。
3.至有關鎮興段311、312地號土地部分,建議得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另案辦理變更。
本案除員林市鎮興段310地號土地建議依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外,其餘土地請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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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有關現有建築物部分,倘涉及相關建築執照申請事宜,亦請於協議書中妥為載明其辦理時程。
3彰化香山慈惠堂(代表人:楊進得)彰化市聯興段1030、1032、1034地號部分土地1.慈惠堂位於「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彰化市香山里彰南路三段2巷27號,始建於民國58年,坐落土地於民國78年6月9日逕為分割劃分為保存區,地號為「彰化市聯興段1031地號」面積4,561㎡,並於民國73年取得寺廟登記證,合先敘明。
2.經查慈惠堂少許建物位於毗鄰「彰化市聯興段1030、1032及1034地號」之土地,對於慈惠堂影響甚大;慈惠堂經由管理委員會及信徒積極奔走,已經由「彰化市聯興段1030、1032及1034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分割出慈惠堂少許建物所在之位置土地捐獻及售予慈惠堂,並希望經由「變更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考量香山慈惠堂宗教使用之整體性及實際需求,建議同意依廟方所提陳情範圍,納入本計畫區內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陳情範圍因屬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劃定為保存區。
3.綜上,懇請主管機關予以考量,同意修正原變更計畫,實感德便。
用地,故建議依據「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比照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比例,提供陳情範圍30%土地作為回饋,惟考量陳情範圍內建物分布恐難以依規定留設公共設施用地,爰建議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4黃偉倫、黃千瑋、黃士韋員林市水源段295、296、305、306、307、313、317、318、327、383、384、385、362、368、369、372、343、344、345、336、337、338、341、347、348、349、350、354、35l、352、355、356、357、358、359、36l地號1.原有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295、296、305、306、307、313、317、318、327地號,原劃定為保存區,因應加速開發該區域及擴大商業區開發規模,希冀能成為員林市規模較大之觀光及產業發展重心,並期望將該區其原有商業區建蔽率60%容積180%修改成建蔽率80%容積280%,以此之規模將帶動以此區為彰化縣的中心點,百果山特定區的商業及觀光繁榮興盛。
2.原有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83、384、385、362、368、369、372、343、344、345、336、337、338、341、347、348、349、350、354計19筆地號,已於該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興建完成住宅並使用居住,後經編定保存區實屬不合理,盼貴府得修正為住宅區。
3.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5l、352、355、356、357、358、359、36l地號計8筆已於該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興建完成住宅並使用居住且分割成集合住宅使用,應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4.本提案變更後如需回饋,第1.將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295、296地號原為部分保存區部分商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員林市水源段305、306、307、317、318、327原為保存區,變更為商業區。
2.將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83、384、385、362、368、369、372、343、344、345、336、337、338、34l、347、348、349、350、354計19筆地號由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
3.將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35l、352、355、356、357、358、359、36l地號計8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陳情地號土地多數非屬陳情人所有;且陳情內容涉及變更回饋事宜,陳情人亦未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爰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一項應以價金做為回饋方式,否則若以土地回饋將永遠無法取得建築線並開發。
5.本案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前,此部分皆應詳細現場勘查及規劃,且該區住戶理應免繳回饋金,因劃定保存區應屬計畫錯誤,實屬修正,免饋變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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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1曹金龍、曹維政員林市鎮興段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彰化縣員林市山腳路三段227號)1.坐落員林市鎮興段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於民國58年1月1日即有連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在案(產置梅子外銷日本),從事食品製造加工外銷長達35年。因青梅產製外銷進入蕭條沒落,故改為製造塑膠業成立禾詳公司;且上揭土地亦於民國62年間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地目為「建」。
2.業因「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9年擬定實施,因忙於外銷業務拓展,漏知縣府相關公開說明,致未辦辦理都內零星工業區變更作業。
員林市鎮興段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於民國58年間即有連美食品廠設立製造,雖已變更為禾詳公司,仍為繼續之使用,且已逾50年,冀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中1082、1082-1、1082-2、1082-3、1082-4、1083、1084地號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本府110年4月21日經濟暨綠能發展處便簽意見表示,禾詳公司並無向本府申請工廠登記之相關資料,且鎮興段1082地號等7筆陳情土地上目前亦無工廠登記,先予敘明。
2.次依陳情人所附連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抄本資料顯示,該公司工廠登記土地係座落於員林市鎮興段462地號,非位於陳情位置之鎮興段1082地號等7筆土地上,爰建議未便採納。
2鼓山寺田中鎮東源段681、682、679地號文高用地1.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81、682、679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文高用地),符合「彰化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處理原則三之特殊樣態2:『向私有地主承租』。因本案文高用地由私立達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與私有土地地主簽定承租契約,已對地主有其權益保障,除使用單位表示納入辦理外,其餘檢討後建議維持原計畫,暫不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2.本案文高用地變更符合前開檢討處理原則二之「特殊性」說明如下:
(1)文高用地若無法於本次通本案文高用地宜併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讓原鼓山幼兒園能夠補強後合法使用,並設置救災滯洪設施,維持防災功能。若文高用地未能於此次變更,恐傷害鼓山寺之生存與財產權。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陳情人為鼓山寺之相關建築事宜及合法化時程考量,擬陳情將田中鎮東源段679、68l、682地號之文高用地,併同本案變更計畫綜理表核定編號第23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陳情基地因有其宗教使用之整體性需要,故經檢視「彰化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處理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原鼓山幼兒園橫跨二宗土地,無法於本次通檢後申請建築執照:
現況幼兒園建築物座落彰化縣田中鎮東源段68l、682、679地號文高用地及部分農業區,倘若文高用地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一宗土地定義,幼兒園則將橫跨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原農業區)及文高用地二宗土地上,無法申請建築執照。
(2)目前鼓山寺所有建物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導致無法辦理建物登記:
鼓山寺目前因為土地關係,所有建物皆無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為鼓山寺所有,造成主持師父逝世時土地及建物繼承、登記有相當大的問題困擾鼓山寺,鼓山寺希冀盡全力於通盤檢討完成後五年內辦理完成使用執照申請。
(3)原鼓山幼兒園建物已發生漏水狀況,且構材破損須立即進行合法申請建照及補強整修,以維持公共安全:
鼓山幼兒園建造於民國70年左右,迄今約40年,當時沒有申請建照,該園於十年前停業,目前建築物無人使用,待補強整修及合法申請建照後作為鼓山寺圖書館(藏經樓)及社區使用。
幼兒園為一層樓簡易鋼構架建築物,現況門窗被拆除,屋頂外牆破損,鐵皮剝落且有漏水狀況,鋼構架部分生鏽損壞,構材破損,有立即進行補強整修及合法申請之必要。
原則,尚符合『特殊性』及『特殊樣態情形』原則,得另案於一般通盤檢討辦理。
2.文高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涉及回饋事宜,無論於全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或是一般通盤檢討辦理,均須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提供變更範圍30%土地作為回饋,考量為免影響鼓山寺後續作業推動之時程,故建議納入本案通盤檢討處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4)原鼓山幼兒園前庭設置水保滯洪池若須分兩次設計及施工,將造成相關成本的增加以及辦理時程的延宕:
幼兒園位於鼓山寺整體基地最低處,原水保滯洪池及停車場劃設於幼兒園前庭,收納整個基地雨水後排至前方路側水溝,若幼兒園座落土地無法於本次變更宗教專用區,則建築物即無法合法,原規劃水保滯洪池及停車場必須分兩次設計及施工,勢必造成相關成本的增加及辦理時程的延宕。
(5)文高用地若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而需另外辦理都計變更,從土地變更至工程完成概估延宕時程為十年:
若公共設施保留地另外辦理都計變更申請概估時問為三年,都計變更後環評、水保、坡審、申請建築執照時間約四年,既有建築物合法補強整修及水保滯洪池施工至取得使用執照概估時間為三年,土地及建築物合法概估延宕時程為十年。
依據先前彰化縣都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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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1日府建城字第1090414916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依據縣府簡報資料,本特定區有住宿空間不足之情況,請將現有住宿空間分布及相關改善措施於計畫畫書補充敘明。
2、實施進度與經費內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仍有缺漏,請查明修正。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除核定編號3、19、20、21、23等案外,其餘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三)新增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二。
(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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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計畫綜理表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1都市計畫圖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1/3000)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圖(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圖為第二次通盤檢討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又彰化縣政府於民國99年完成數值航測地形圖作業,故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重製作業重新展繪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計畫圖比例尺修正為1/3000或1/5000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22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25年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配合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
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70807769號公告「全國國土計畫」。
建議照案通過。
333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1,120.93公頃)計畫總面積(1,106.51公頃)依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展繪之都市計畫圖,量測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重製後計畫總面積為1,106.51公頃。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本案除請將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變化情形於計畫書其他章節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住宅區(80.55公頃)住宅區(80.97公頃)第二種住宅區(4.67公頃)第二種住宅區(4.71公頃)商業區(3.32公頃)商業區(3.56公頃)乙種工業區(10.81公頃)乙種工業區(12.15公頃)零星工業區(0.11公頃)零星工業區(0.11公頃)保存區(3.66公頃)保存區(3.46公頃)保存區(地質)(1.11公頃)保存區(地質)(1.57公頃)遊樂區(7.66公頃)遊樂區(7.43公頃)遊樂區(地質)(5.77公頃)遊樂區(地質)(5.45公頃)文教區(6.68公頃)文教區(6.56公頃)文教區(地質)文教區(地質)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81公頃)(2.86公頃)安老專用區(2.55公頃)安老專用區(2.20公頃)農業區(224.56公頃)農業區(206.03公頃)保護區(57.66公頃)保護區(57.85公頃)休憩區(1.84公頃)休憩區(1.82公頃)醫療專用區(0.97公頃)醫療專用區(0.97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24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25公頃)自行車專用區(14.74公頃)自行車專用區(14.73公頃)河川區(排水使用)(0.11公頃)河川區(排水使用)(0.11公頃)機關用地(30.15公頃)機關用地(31.04公頃)文小(4.24公頃)文小(4.20公頃)文中(地質)(2.80公頃)文中(地質)(3.17公頃)文大(22.65公頃)文大(23.08公頃)文大(地質)(4.40公頃)文大(地質)(4.35公頃)私立達德商工(1.70公頃)私立達德商工(1.66公頃)森林公園用地(483.08公頃)森林公園用地(481.85公頃)公園用地(4.34公頃)公園用地(4.9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2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綠地(0.46公頃)綠地(0.39公頃)體育場用地(1.32公頃)體育場用地(1.37公頃)市場用地(0.71公頃)市場用地(0.44公頃)停車場用地(1.90公頃)停車場用地(1.96公頃)廣場用地(0.70公頃)廣場用地(0.28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1.01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1.10公頃)社教用地(0.16公社教用地(0.16公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頃)下水道用地(1.15公頃)下水道用地(1.34公頃)軍人公墓用地(2.50公頃)軍人公墓用地(2.54公頃)墓地(25.52公頃)墓地(25.42公頃)道路用地(103.67公頃)道路用地(103.67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54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58公頃)444計畫人口30,700人(八卦山地區5,000人、百果山地區11,000人、東源地區5,400人、文山及橫山地區5,800人、松柏嶺地區3,500人)21,400人(八卦山地區5,000人、百果山地區11,000人、東源地區5,400人)本次通盤檢討為彰化縣轄部分,而轄區內文山橫山地區、松柏嶺地區均為森林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非屬可供建築土地及人口居住分區,故該二處地區之計畫人口不納入本計畫之總計畫人口。
本案經縣府調降計畫人口為13,500人,以及於細部計畫再考量以總量分派八卦山等5個地區之計畫人口,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55-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保存區(3.30公頃)保存區(地質)(0.85公頃)宗教專用區(3.30公頃)宗教專用區(地質)(0.85公頃)考量本計畫保存區〈包含保存區(地質)〉係依現有寺廟之用地範圍予以劃設,故依各保存區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本案除請加強變更理由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613、23、26-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森林公園用地(477.60公頃)保護區(477.60公頃)森林公園用地原係依保安林地範圍予以劃設,惟該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涉及徵收開闢問題,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依該用地規劃意旨並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照案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66八卦山地區一之一號道路與二之二號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1公頃)現行計畫道路劃設為特殊截角,考量該路口無劃設特殊截角之必要性,且地籍已依一般截角進行分割,故配合變更為一般截角。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變更範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配合重製調整)得免予回饋。
本案除請補充特殊截角劃設理由已消失之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877八卦山地區一之一號道路沿線路段路形調整道路用地(2.62公頃)保護區(2.37公頃)機關用地(0.09公頃)遊樂區(地質)(0.16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考量現況道路已開闢使用,故參考原擬定計畫之樁位圖及現況道路開闢情形,調整道路用地範圍。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約9.62平方公尺。
建議照案通過。
森林公園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0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98前4八卦山地區公一南側之文大用地文大用地(0.16公頃)機關用地(0.16公頃)配合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提出之軍事使用需求,變更其管有土地為機關用地。
變更範圍包含彰化市桃源段753地號。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09-八卦山地區文大用地範圍調整文大用地(0.03公頃)文大用地(地質)(0.02公頃)保護區(0.05公頃)依彰化師範大學表示,學校用地內零星未取得之私有土地並無使用需求,為維護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變更。
1.變更範圍包含彰化市桃源段717、731、733、857地號。
2.配合本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建議辦理。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1109八卦山地區文大用地與體育場用文大用地(0.14公頃)道路用地(0.14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考量現況道路已開闢使用,故依道路中心線進行展繪,調整道路用地範圍。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道路用地變更為文大用地部分約33平方公尺。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18公頃)保護區(0.08公頃)體育場用地(0.10公頃)文大用地(0.00公頃)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森林公園用地間計畫道路範圍調整121110八卦山地區二之一號道路與二之二號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1公頃)文大用地(0.01公頃)停車場用地(0.00公頃)現行計畫道路劃設為特殊截角,考量該路口無劃設特殊截角之必要性,且地籍已依一般截角進行分割,故配合變更為一般截角。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道路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約45平方公尺。
本案除請補充特殊截角劃設理由已消失之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31211八卦山地區道路路形調整(二之一號道路與南側計畫範圍線)森林公園用地(0.13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劃出計畫範圍(0.01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考量現況道路已開闢使用中,且土地權屬皆為公有土地,故配合樁位展繪線修正計畫道路路型並調整計畫範圍。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13公頃)劃出計畫範圍(0.13公頃)141412、前9、逾3百果山地區綠地用地綠地用地(0.01公頃)農業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本綠地用地位於一之一號及三之一號道路交會處,且綠地旁劃設一條10M寬計畫道路,作為車輛轉向之替代道路,惟現況皆尚未開闢,經員林市公所表示無開闢計畫,且經道路主管機關表示取消槽化島並增設弧型特殊截角,有助於增加該叉路口側向來車之可視範圍。
1.道路用地部分約45平方公尺。
2.基於交通安全考量,調整該路段路口設計,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特殊本案變更後有助交通安全,除請加強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03公頃)農業區(0.03公頃)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之情形)免予回饋。
151513百果山地區綠地用地(一)綠地用地(0.16公頃)綠地用地兼供沉砂池使用(0.16公頃)部分綠地現況作為沉砂池使用,為使管用合一,故配合現況辦理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161614百果山地區安老專用區與醫療專用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04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依樁位線進行展繪後,於安老專用區及醫療專用區南側與計畫道路間有一處農業區,現況為綠地,且為國有土地,故配合變更為綠地用地。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171715百果山地區東西向快速道路(漢寶-草屯線)道路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0公頃)依104年5月11日本計畫第1次機關協調會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東西向快速道路(漢寶-草屯線)已開闢執行完畢,道路已符合需求,無其他徵收計畫,與山腳路一段路口部分未徵收私有土地,建議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及人行步道用地。
1.人行步道用地部分約25平方公尺。
2.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恢復原分區)免予回饋。
建議照案通過。
181816百果山地區三之六號道路與一之九號道路東北側道路截角與西側道路線住宅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現況道路與計畫不符,東北側道路依已開闢公有土地調整範圍,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西側現行道路用地不平順部分,則酌予修正道路線型。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東北側及西側變更面積分別約為9及24平方公尺。
建議照案通過。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型調整1919前15百果山地區保存區、綠地用地(一)保存區(0.16公頃)綠地用地(0.20公頃)宗教專用區(0.36公頃)附帶條件:
1.本計畫發布實施後,廟方應無償捐贈員林市鎮興段240地號部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範圍)予彰化縣。
2.廟方應持續辦理社會公益相關事務,前述事項應納入回饋協議書載明。
查鎮興廟係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由保存區位置遷移至現況位置,嗣後才被劃設為綠地用地。另查保存區規劃意旨為「將現有寺廟就其用地範圍予以劃設」,故將鎮興廟使用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變更範圍包含員林市鎮興段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地號及新中州段70-1、71、285地號。
2.參酌變更範圍之土地取得時間點以及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現地已作為寺廟使用之事實,故除員林市鎮興段240地號部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範圍應無償捐贈予彰化縣外,其餘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特殊之情形)免予回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為避免執行疑義,經縣府建議適當修正附帶條件,同意依照辦理。二、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020逾10百果山地區市場用地(一)市場用地(0.22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乙種工業區(0.04公頃)經員林市公所表示該用地已無開闢需求,故配合員林市公所意見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及回饋意願,將該用地之公有土地部分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私有市場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範圍,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因本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而本通盤檢討案於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土地(新中州段275地號)則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105年11月7日始辦理公開展覽,且財政部國產署仍有不同意見,本案建議納入該地區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21-前10、前14百果山地區中州科技大學附近農業區農業區(0.58公頃)文教區(0.58公頃)為因應中州科技大學校地使用需求並維護原有校舍之使用,配合變更使用分區為文教區。
1.變更範圍包含員林市新中州段894、895、916、917地號。
2.考量變更範圍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後其供公眾使用之效益有限,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計算回饋,並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本案除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109年12月1日函送計畫內容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22217計畫範圍調整(文山橫山地區)計畫範圍外(7.14公頃)(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南投縣部分))保護區(2.84公頃)道路用地(4.30公頃)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範圍包含彰化縣及南投縣轄,文山橫山地區緊鄰南投縣管轄之邊界範圍,現行計畫範圍線與南投縣、彰化縣地籍管轄範圍不符,故依彰化縣地籍管轄範圍調整計畫範圍。
1.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2.森林公園用地部分約20.31平方公尺本案除請補充相關機關協商情形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森林公園用地(0.00公頃)劃出計畫範圍(0.00公頃)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3-前8東源地區鼓山寺保存區(地質)(0.72公頃)宗教專用區(地質)(0.72公頃)為考量鼓山寺宗教使用之整體性及實際需求,就其現況使用及權屬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1.變更範圍包含田中鎮東源段672、673、674、675、676、677、679、681、682地號。
2.變更範圍原屬保存區部分(田中鎮東源段672、674、676地號)得免予回饋,其餘土地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其中範圍內劃設之綠地用地及田中鎮東源段678、680地號土地(廣場用地),應無償捐贈予彰化縣,並得折抵變更回饋,剩餘不足部分以繳納代金方式回饋補足。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一、本案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回饋項目請配合本案變更內容作適當之修正。至於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二、本案文高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因本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而本通盤檢討案於105年11月7日始辦理公開農業區(0.63公頃)宗教專用區(0.60公頃)綠地用地(0.03公頃)文高用地(0.12公頃)宗教專用區(0.12公頃)附帶條件:
本計畫發布實施後,廟方應無償捐贈範圍內劃設之綠地用地及田中鎮東源段678、680地號土地(廣場用地)予彰化縣。
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展覽,本案建議納入該地區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242418東源地區機十一北側與機八機關用地間農業區農業區(0.01公頃)機關用地(0.01公頃)本案於重製階段提出機八與機十一間有一處零星農業區,非位於前次通盤檢討變更範圍內(東源段33地號),由於該土地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現況由該機構使用中,為使管用合一,配合變更納入機十一範圍。
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252519計畫範圍調整(松柏嶺地區)計畫範圍外(6.73公頃)(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南投縣部分))宗教專用區(地質)(0.11公頃)保護區(6.6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範圍包含彰化縣及南投縣轄,松柏嶺地區緊鄰南投縣管轄之邊界範圍,現行計畫範圍線與南投縣、彰化縣地籍管轄範圍不符,本次將依彰化縣地籍管轄範圍線調整計畫範圍。
2.現況部分位於南投縣範圍之受天宮,依地籍管轄範圍調整納入彰化縣,並依本次通盤檢討原則劃配合重製作業辦理。
本案除請補充相關機關協商情形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森林公園用地(4.07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劃出計畫範圍(4.11公頃)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設為宗教專用區。
262720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與規劃原則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八條規定,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詳第六章第六節。
本案除請補充山坡地開發出流管制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72821、前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配合上位計畫及相關法令,調整部分條文內容。
2.配合已發布實施之自行車專用區、醫療專用區個案變更,納入相關管制內容。
3.配合新增之宗教專用區、保護區等,增修訂相關管制內容。
4.為促進土地活化利用,增加遊樂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5.為維護既有學校設施之使用,修訂文教區之容積率規定。
6.刪除部分位於南投縣管轄範圍內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條文。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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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新增變更計畫綜理表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新增東源地區達德商工學校文高用地(1.54公頃)文教區(供達德商工學校使用)(1.54公頃)將現行私立學校用地之名稱,調整為文教區(供達德商工學校使用),以符實際。
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請詳附件一。
本案部分土地為彰化縣政府所有,除應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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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中華寧瑪巴五明佛學會員林市水源段789地號為不服「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彰化縣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之遊樂區區內容許使用項目無宗教設施使用,請求參閱「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三條表1第二項第十一款條文,或是參閱「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書」第六章第六節第六點設置宗教專用區。
建議遊樂區劃分做為宗教設施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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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本特定區與鄰近之臺中市及南投縣,其區域發展關係(含觀光遊憩資源),請補充說明。此外,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劃與彰化縣國土計畫之關係,請一併說明。
遵照辦理。已補充本特定區與鄰近縣市之區域發展關係(詳見計畫書P.4-9);另依據彰化縣國土計畫(109年報部審議草案),本特定區於該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均屬「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其土地使用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詳見計畫書P.2-2、2-4)。
2、本特定區計畫之觀光發展策略,擬朝向多日遊程規劃,有關本特定區旅遊人口特性、各季節尖峰旅遊人口分析及提供住宿空間狀況等,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本特定區之旅遊人口特性、各季節尖峰旅遊人口分析及提供住宿空間狀況等詳見計畫書P.3-15~3-16。
3、有關區域交通系統之規劃構想,以及本案通盤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影響,請補充說明。
1.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位於彰化縣部分共有5處計畫區,其由南至北主要係以縣道137、139予以串連,往北可通達彰化市區,往南可至二水地區;特定區內亦有多條東西向聯外道路,可連結彰北、彰南及南投地區,區域交通系統尚屬便利(詳見計畫書P.1-3)。
2.依據彰化縣政府工務處「107年彰化縣縣道、鄉道交通量調查道路容量及服務水準統計」資料顯示,本特定區主要聯外道路縣道137、139之道路服務水準均為A~C級,交通尚屬順暢,有關本次變更案件係針對計畫道路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辦理變更,故通盤檢討後不影響主要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
4、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法檢討後,如有不足,應如何處理,請補充說明。
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進行檢核,特定區內除八卦山地區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符合10%之規定外,百果山及東源地區分別不足12.67公頃及5.18公頃;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規定,經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視,百果山及東源地區加計區內具有運動、休閒遊憩功能之開放空間後,已能補充其5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詳見計畫書P.5-6~5-9)2.另經計算,本次通盤檢討後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較通盤檢討前增加0.09公頃。
5、本案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再詳加規劃及檢討。
遵照辦理,相關都市防災規劃事項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都市防災計畫」(詳見計畫書P.6-33~6-42)。
6、計畫書相關基礎分析資料,請儘可能更新至最近年度。另外,實施進度與經費內有關土地取得方式,請再查明,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有關基礎分析資料,已配合更新至最近年度(詳見計畫書P.3-5、3-13~3-14);另有關本次變更涉及公有土地部分,已於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載明其土地取得方式為公地撥用(詳見計畫書P.6-43)。
7、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依附件格式,補充說明其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請詳表3所示。
8、為簡化通盤檢討審議作業與時程,本案請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請予以刪除。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案名請增列「主要計畫」乙詞。計畫圖比例尺請修正為1/3000或1/5000,並於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遵照辦理,配合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作業,主要計畫圖比例尺維持原計畫1/3000,並已於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
(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一,毗鄰核定編號23案土地之文高用地,現況作私立學校使用,如經縣府評估適合變更為文教區(供OO學校使用)時,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本通盤檢討案內辦理變更。
1.變更計畫內容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納入計畫書修正,詳見計畫書P.5-10~5-25。
2.有關達德商工學校之文高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乙節,考量調整該校用地名稱尚無涉及回饋事宜,為加速變更時程,經評估後建議納入本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有關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請詳計畫書附件一、變更內容請詳見計畫書P.5-25。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處理情形請詳表1所示。
(四)、後績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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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左列基本調查及分析內容說明如下:
1.自然生態環境部分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部分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七節景觀遊憩資源。
2.災害部分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自然生態環境/五、環境敏感區以及六、災害潛勢地區。
3.人口部分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社會經濟/一、人口發展。
4.產業結構及發展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社會經濟/二、產業發展以及三、觀光旅遊發展;土地利用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土地使用。
5.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詳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
6.交通運輸詳見計畫書第三章第六節交通系統。
7.發展課題及對策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發展願景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都市防災計畫」。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六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本案屬特定區計畫,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108年11月28日營署都字第1081245865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號函),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有關生態都市規劃原則部分將納入細部計畫內容載明。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本案屬特定區計畫,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108年11月28日營署都字第1081245865號函),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有關都市設計部分將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本次通盤檢討依實際使用情形變更非都市發展用地為綠地、機關、文教區及宗教專用區,除綠地、機關已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變更後分區亦有規定應留設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故符合左列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有關左列事項已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經實際調查,本特定區內並無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等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故於本次通盤檢討暫無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需要。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特定區現行已劃設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公園用地面積,均符合左列條文之設置規模規定;另經計算,本次通盤檢討後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較通盤檢討前增加0.09公頃。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東源地區鼓山寺),已規定其應留設變更範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鼓山寺現有建物分布恐難依規留設公共設施用地,經彰化縣都委會第246次會議審查同意,除規定毗鄰農業區之區位應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隔離外,其餘不足部分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本次通盤檢討依調降後計畫人口檢視特定區內國民中小學劃設情形說明如下:(詳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1.八卦山地區文小用地尚不足0.35公頃,惟考量鄰近地區國小服務範圍已能涵蓋本區,又近年本區學齡人口比例呈下降趨勢,故以不增劃文小用地為原則。
2.百果山地區文中用地尚不足0.36公頃,惟考量鄰近地區之國中尚能提供本區就學服務服務範圍,又近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年本區學齡人口比例呈下降趨勢,故以不增劃文小用地為原則。
3.東源地區文中及文小用地尚不足0.12及0.14公頃,惟考量鄰近地區國中小服務範圍尚能涵蓋本區,又近年本區學齡人口比例呈下降趨勢,故以不增劃文中、文小用地為原則。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敬悉,提供有關單位參酌辦理。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1.本特定區劃有市場用地2處(百果山地區市一、東源地區市五),面積合計約0.44公頃,現況均未開闢,其中市五用地已納入「彰化縣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2.市一用地部分,經員林市公所表示地方尚無市場之開闢需求,又百果山地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且市一用地範圍內公有地部分現況已為開放空間及通路使用,故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充該地區公共服務機能;另外,範圍內零星私有土地部分,為加速其變更時程,建議以變更回饋方式,納入本案檢討辦理。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但考量城鄉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本次通盤檢討建議調降計畫人口為13,500人,依調降後人口數量檢視特定區內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場用地需求約為1.68公頃,現行區內已劃設停車場用地為1.96公頃,尚足敷使用。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之需求。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本次通盤檢討已針對計畫道路路型不符開闢現況者予以調整變更,以符合實際使用情形。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針對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除因面積狹小或配合人民陳情意見等因素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外,餘均納入「彰化縣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另外,於本次通盤檢討新增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已列入事業及財務計畫由主辦機關辦理用地之取得及開闢。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九節實施進度與經費。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本次通盤檢討已利用部分適當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予以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另針對公共設施服務不足之課題方面,亦研提鼓勵申請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以強化其多元複合利用之建議對策。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本特定區內包含一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業刻正辦理市地重劃開發中。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本特定區內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用地,其現行計畫已為加油站專用區。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本次通盤檢討依調降後計畫人口檢視特定區內住宅區劃設情形說明如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下:(詳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1.八卦山地區尚不足12.01公頃,惟考量近年人口發展趨勢呈負成長,故不增加住宅區面積為原則。
2.百果山地區、東源地區之住宅區面積尚足敷使用。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1.本次通盤檢討依調降後計畫人口檢視特定區內商業區劃設情形如下:(詳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發展需求分析)(1)八卦山地區尚不足2.03公頃,惟考量該地區緊鄰彰化市都市計畫區,居民之消費生活圈以彰化市中心為主,故不增加商業區面積為原則。
(2)百果山地區尚不足0.62公頃,惟考量該地區現況商業區內作商業使用者僅占三成左右,故不增加商業區面積為原則。
(3)東源地區之商業區面積需求為1.13公頃,現行計畫已劃設1.26公頃之商業區,尚足敷使用。
2.有關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尚無超過左列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本特定區劃有乙種工業區12.15公頃(目前使用率約60%)、零星工業區0.11公頃(使用率100%),上述土地因現況仍有工業使用,且部分乙種工業區刻正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中,故本次通盤檢討尚無檢討變更工業區。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特定區尚無劃設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核,本特定區之停車場用地需求約為1.68公頃,現行區內已劃設停車場用地為1.96公頃,尚足敷使用。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為維護本特定區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已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針對各分區、用地訂定容積及有關規範;另針對容積率上限部分,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9年3月3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90805719號令修正)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本次通盤檢討尚無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需求。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左列設施之業者於本案通盤檢討期間,尚無提出實際需求,故無劃設相關專用區。
現行條文彰化縣政府處理情形說明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特定區內包含一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業刻正辦理市地重劃開發中。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本特定區現行計畫圖係於65年測繪,比例尺為1/3000,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展繪新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後配合主細計分離作業,重新製作主要計畫圖比例尺1/3000、細部計畫圖比例尺1/1000。
相關重製作業內容詳見計畫書第一章第三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本次通盤檢討依99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彰化縣部分)一千分之一之數值航測GIS地形圖測製計畫」TWD97系統樁位成果圖、1/1000新測地形圖及100年彰化、員林及田中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圖資,進行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相關內容詳見計畫書第一章第三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有關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詳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九節實施進度與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