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7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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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71
案件id
MOIO2971-2-003-c0ffb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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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九六次會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大,為案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鑑、黃委員華助、黃委員嘉禾、黃平委員有富、謝委貫徹籌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銓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上開爭案小組業於本(七五)年七月八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月十四日舉行專案小組案查會議,研提具權悉,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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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四後,報由內政部理備案,免再提會討論(十)為妥解北海岸公路之交通,並兼顧沿途景觀之維護,新劃設之道號計畫道路自中角國小起至通往原規劃「公一」用地之既成道路口止,應予廢止,而將現有之海岸公路配合地形酌予拓寬為廿公尺;「停六」及「停七」用地俾予配合調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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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用地為配合海岸遊憩活動需要,並利遊客之進出,其範國應向北延伸至海岸公路,並改為海岸公園;該公園內,如經規光主管單位核准,得設置餐飲服務設施,以應遊客餐飲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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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護海岸地形、景觀之完原,規劃之「圖三」、「圖二」、「一青二區及一遊三區等使用分區均應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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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規劃「公一」用地,因地形陸坡,不宜開為公園使用,應予修正為保護區,「停五」用地併予取消,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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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規劃之一、乙區分區及「佛二、佛三」及「佛四、等用地修正為保護區;惟為應北海岸地區遊憩需要,應參照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華工程顧問公司規劃之墾𤅀區開發計畫內擬作遊憩活動之地區,予以規劃改為公園,其遊憩使用之種類並應先徵得軍事管制單位之同意1-4(六)聚落區應配合地形酌予縮小範圍,以免土地資源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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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則上青ㄧㄧ青年活動區之範圍,應參照交通部觀光局委託中297華僑問工程司規劃之範圍修正,並建請林務主管機關取銷本地區之安林地以供遊憩活動(一)一、國民旅舍區劃設面積廣達廿六.三公頃,為避免土地賣源費,應將台熱公司面臨之既成道路以東部份及石門、三芝鄉界以西部分修正為農業區,以縮小其割致範圍,名稱並修正為〔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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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規劃之低密度住宅區應予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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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規劃之「遊四」遊樂區整地範圍業已超出原核准範圍,應請台灣省政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