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酉為雙更林口特定區區計畫(一、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二部分劃緩發展區為住宅區3.部分住宅區為保護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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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91
案件id
MOIO2991-4-009-a1f0e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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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九四次會議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住宅區增加是否已考量林口特定區住宅之整體需求及部份現有民房之住宅區4-5雙更為保護區是允當等節重妥研議後,再行報核以案,故准台灣省99-1政府7510.13.七五府都一字第七五三八七號函略以:「···本契更案原條依據台北縣政府提出申請而辦理變更,其變更理由詳如說明書。役經依貴部指示轉據該府補敘理由以759.11.七五北府都字第二六七三三○號函復略以:一、本案係因配合開發五股工業區急迫填土需要,奉准選定林口特定區保護區約一五.三七公頃作為取土區(即第六取土區ㄧ並變更為住宅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新社區開發,以便利土石之採取及減少執行上之阻力。於七十三年元月廿六日發布實施,經省住都局訂椿後始發現變更範圍與實地需用取土範圍略有出入,經檢討條因原規劃單位中華顧問工程司原送規劃圖案繪時略有誤差所致,本府隨即以七十三年四月二日七三北府工三字第○四七號函詳住都局再按實際需用取土區域統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符實際。三有開住宅區增加是否已考量林口特定區住宅之整體需要一節,並變更郡分保護區及暫緩發展區為住宅區面積共一.九五公頃,開挖取土完成??後,俾作坡面植生水土保持之用地,並未增加實際可供建築之住宅用地面積,應不致影響林口特定區住宅之整體需求。至關於部份現有房屋之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是否屬當乙節,該變更部份之面積為○.○七公里,位於本取土區之西邊,係屬原有保護區之現有民房,原計畫並無變更現狀,因原規劃牽繫誤差,將本部分列入。如不變更而予征收必需拆除民房等建築物,且本取土區施行區段征收開發後,依規定原地主可領回抵價地僅占被征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十八,只能領回抵少面積,亦無法重建被拆房屋,勢將影響人民權益,增加民怨及徵收處理上因程,故應恢復原規劃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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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台北縣政府上逾理由外,據查上開變更為住宅區範圍內包括本次增加之一.九五公頃取土區台北縣政府均已全部辦理區段徵收完數。由等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