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091-報告事項-第一案: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規定,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卄六日以前制定之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至遲於明(七十七)年九月五日前取續予延期不徵收,現為遏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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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091
案件id
MOIO3091-2-002-7e7b9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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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未修正前,希使全日後都市發展本部於7611.10.以台(內)內營字第五五○○一○號函請省市政府併下列各點續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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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裕財源,集中財力,嚴格執行七十七年庶政公共投資保留地取得預算,明(七十八)年度預算處予覓籌財源,俟於取得期限內優先取得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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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速即專案辦理各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依地方實際發展情況,將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併同地價予核計撥納,不受本部一都市計畫定案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檢討條件、期限及標單規定之限制,並應於明(七十七)年六月底前依法完成法定程序;上開專案辦理通盤檢討及會與作業計畫,愈請於文到十日內報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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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偕都市計畫法不予修正,屆時保留地搬動使優良地方都市建設及個人生活環境品質之形塑,應請各單位予以評估研提具體意見文到一個月內報部四前逐第一、二各項各點辦理及執行情形。四每二個月彙整報部拔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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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五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邀集省市高級主管人員到鄉研商「臺北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通盤檢討案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