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09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沿海港特定區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3091
案件id
MOIO3091-2-005-f1123a
概要說明
-
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三〇八次會議決議:「未審涉及既國廣泛,為害慎起見報請張委員金銓、李委員如南、余委員縱麟、黃委員華勳3、黃委員惠木、何委員大涼銘、張委員世英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15-委員會特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召開會討09-論。山在案,上開爭案小組並進行委員然業於本八七十六八年十一月二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月十三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
-
議,研擬具體意見,特予核請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擬意見通過,並送請越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囑俟案由內政部送予備案,再提會討論。
-
一、澎湖駐軍為配合澎湖之擴建,建議將部分倉庫區內如所設之住互及費因(一)修正為機關用地,供班宿使用乙節,准予修正。
-
六十五公尺寬度之港區道路兩側之建築用地,於建築時面臨道路之牆面數應延約五公尺,以應未來交通需要。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分別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二百一十。
-
四位先發展區土地,應請台灣省政政府限期完成。
-
部訂憲法定程序,以利建築。
-
丑、本案規劃之國宅用地,因基地低窪,且部份土地為水道,曰前不宜作住宅使用,處暫予保留,如將來礙有何使用該土地之必要時,再由擬定機關依法定程序專案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