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0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內政部未核定部分(故宮博物院對側商業區及附近住宅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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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091
案件id
MOIO3091-4-013-c195a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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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六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二二八次會議審議擬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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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附近地區細部重整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決議:一、三、宋返權先生謂情之六公尺如確計畫道路請該府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原則下酌予修正。ㄧ翬再提交本會閱10.16.第二三七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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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選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函准援府70、5、19、(70)府工二字第二一七三○號函復客以二、中山博物院對面的商業區,目前由本府協調地主辦理整體規劃到中。東吳大學陳情為穿過該校按縣政建墊按縣政建墊轄內按區運動場之八公尺計畫道路及雙溪河道堤防工程破壞按區運場,請予廢止乙案,經設本市都委會701,2215.第二○七八次委員議案決:一關雙溪水道治理計畫執行及防預定案尚未定案,計畫八公尺寬都市計畫道路,俟將來辦理河道治績或是防工待時,再併同考慮終乘捻道路,俾兼具交通功能。丄案本案設計主道路暫予保留,供前述商業區整體規劃到完及填埴定核准由省府核轉青部核定。二二宋遜榮立法委員申請畢交士林區外渠小段一九一一二地號土地上之六公尺計畫道路案,若依貫部委會第二二八次委員會議之決議,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原則下,僅可在其所有之土地內修正,如此則道路未盡暢暢,且造成荒地。又該計畫道路為西部商業區(即中山博物院斜商業區〔〕道路之出口路段,該商業區及區內計畫道路,正由本府辦理規劃中,保留所有土地內之計畫道路及住宅用地點者於保留,俟將來配合規劃。四除前述說明第二、三項於討論上仍示暫予保留外,其餘案依貴部部委會決議修正圍說完疑。七並檢附修正條計畫書函報請核定等由到部,鍾再提請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四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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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基淮按府七十六年十月二日76府工二字第一八七0七一號函檢附計畫函銜到郵,經本會76.10.15.第三○八次會議決議:ㄧ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擬請李委員如南、余委員經濟、貴委員華勛、蔡委員勳雄、李委員熊、謝委員漢祺等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協查,研技具徵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爭案小組業於本ㄧ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前往貴地勘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待再提請討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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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中山博物院附近之商業區土地,為維護該院用之系規,請台北市政府協調該商業區之地主,對本塊土地作基礎規劃開發,並於計畫書內對其建築物之體積、高度、色彩、武機等作為之軍制規定,俾同未吳大季69.9.10.未越字第ニ五九就或為穿過洪積層之八公尺道路及雙溪河道渠防工程,破壘球區運動場,請予停止舉情,於三個月內重新研謀根據,應會予保留外,其公後準予照案通過,並敇令該府修正章程條內(五)結論:(一)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提會討論後,報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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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准予依照台北市政府705.19.(70)府工二字第二一七三0號函核送修正經計畫書面通知,惟對於尚待協調辦理暨予保留之部屬請該府於六個月內辦理報核。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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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計畫書內所列「外交部國立中山(故宮)博物院對側蓋建15-規劃關係地區建築管制要點應修正如左列外,其餘準照台北市09-政府核准就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後,轉由內政部送予,3按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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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國立中山(故宮)博物院周圍之都市景觀,並整體規劃開發本地區成為舒適、安全、優美之居住及商業服務環境特訂定本答辯二本地區之建築規劃設計,須經由本府成立之建築設計審核小組審查同意後,始准依汎申請新建或連續施工,其建築物及附屬設處銓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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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建築物量體配置以不妨碍中山(故宮)博物院中軸線之觀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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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構應採堅固、安全、耐震、防火之結構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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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惟:本地區建築高度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不再提社山博物院建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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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色彩式樣:本地區建築物及牆面材料色彩,應配合中山博物院之色彩及地區周圍自然環境其典雅樸素並富有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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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呈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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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屋頂上除掛八電八標間,屋頂水箱天線等建物必要之附屬之設施及屋頂花園外,不得搭建廣告牌(塔)及棚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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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墻頂水箱、天線等應與建物同時規劃設計,統一施工,不等於地築物完成後自行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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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屋頂突出物之造型、材料應與建築物相調和6.外郵袋(七)若有必要應統一設計裝設鐵窗、兩欄、冷氣櫃基等附加物不得個別加設附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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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表面材料應具耐久、耐曬、不剝鈣、不退色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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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陽台不得加設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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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冷暖氣機等設備之開口,應與建築物同時設計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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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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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招牌應以本地區商店招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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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商店招牌不得超過三樓之窗戶,其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30各該界正面總面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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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設置發光或閃光及倒伸之商店招牌停車空間;(1)住宅使用建築物需附設停車單位以每一戶或一五〇平方公尺附設停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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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使用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單位,以共使用之基地坡面積率一○○平方公尺附設一停車單位計○(3)前二類以外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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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地區建築基地面臨巷路應留設將退縮3.64公尺,無違寧人行建築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本條例不適用於台北市之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ㄧ中第二條為凖緩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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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及建築物正面陽台不得作為晾晒場所及堆置廢物、雜物或貨物。處理入大樓管理條例並明載於銷售合約。五、本地區興建閒暇遊樂區,使用戶須組織社區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公約,以資遵守。六、為提升本地區環境品質及配合中山(故宮)博物院莊嚴、雅緻、傳統文化等特質,本地區土地及建築物准許使用項目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