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2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酌為墾風景特定區計畫門部分廣場用地へ兼作停發揮其使用(機關用地、學校用地、保護區為民用航空站用地、廣場用地(一)供作停車場使用機關用地、車站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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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21
案件id
MOIO3121-2-004-aadc5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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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三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研77223七七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六號面檢附計畫書四及審議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郵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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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位署:詳如計畫圖示要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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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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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意衛案,惟本案變更後非農機關用地,計畫書因繪製錯誤部份,送請台灣省政府修正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