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2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爲變更大坪頂核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台灣省部分案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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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21
案件id
MOIO3121-4-012-8378c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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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本會第三一○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國庫次,為審慎31起見拱請羊委員如南、集委員劉仲、莊委員肇助、何委員炳鏡、莊委員嘉禾、徐委員解秋、潘委員正文、陳委員夙耕、謝委員漢衡等組成考察小組,由辛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七七八年二月前、廿五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座談會議,研提具禮堂裝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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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務依照修正計畫署函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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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高壓變電所北側變更為工業區之綠化步道,應修正變更為道路地(二)本案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三處基地部分,其中基地四[二面積過於狹小,應於刪除,維持原計畫為保護區;基四一一及基四准照台灣省政府所擬整合規劃草案修正(三)台灣省政府建請免將十三處現有殯葬納入大坪頂新市鎮墓體開案國內,依循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方式開發乙節,既經行政院核准方案中通過,惟於擬定大坪頂新市鎮整體開發查時,應將該等飛彈併予作整體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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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景區及位於軍事設施區禁建區範圍外、吁都高雄市轄區之住於一乙住宅區,准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內,但仍應擬定細部計畫以為發展依循,並於未擬定大坪頂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時,將等地區併予作基礎社會重[五]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修正為「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其條文內容並應配合修訂,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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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特定區高雄市都分已訂定「綜合部計獎勵」規定,台灣省都分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應配合增訂,以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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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住宅區受飛航管制之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可侯飛航管制標準修正案確定後,使新訂管制標準辦理專案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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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八)本計畫區之開發時序部份,準照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所報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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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緣地、基地、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高雄看守所使用乙節經查上開土地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即先行興建使用,爰請台灣省政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