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2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查核融資通盤檢討視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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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21
案件id
MOIO3121-4-015-41d37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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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七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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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通盤檢討案,使係配合非分現況而予變更,對於該地區之禁觀、遊憩資源之開發利用與管制等並未作整體規劃,迄今台灣省政府重新研擬後再行報核。三、陸黃忠義君等遞向本府所投陳請意見併請參考。一俟准該府申請核准到部,續提本會七十六年二月十二、因第三○一次會議決議:「本條涉及掘開路燈,請審慎起見,推請余委員錦聯、楊委員事佶、沈委員肇勳、沈委員以嘉禾、張委員世先籌組成專案小組,由余殷昌鐘媒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協查,研提具禮委員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七十六年三月十日前往實地協查,並於三月十二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意見再提七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第三○二次會議決議:「本案請台灣省政府說現階段配合本風景區之蛻換發展部分,提出具體修正建樹奇蹟,報內政部交由原專案小組(一)楊清章委員如南、章委員然參加先行審查,揀出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簽協議,其餘部份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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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本會第二九九次會議決議。兹准台灣省政府77118七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三六一三號函送修正機計畫書四冊到部,呈閱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七年二月三日及三月九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並研獲其權意見,特科提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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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利本風景區之經營管理,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計畫說明書內政部說明算施迄度,經費及事業、財務計畫,並考量民間投資之討論項目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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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按下列各點准照台灣省政府七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七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三六一三號函送核議意見通知外,其餘仍應維持原計畫之各區。並遞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因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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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風景區為旅館區部分,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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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風景區為住宅區部分,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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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風景區為公園用地部分,除公十用地准予變更外,其餘仍-12-應維持原計畫之風景區中4.本地區劃設道路及兩旁勞綠帶,除腳外道路及其兩旁綠帶(東山路、東豐路)准予通行外,其餘仍應維持原計畫之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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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本風景區之整體開發及景觀資源之維護,爰請台中市政府照左列各項原則依法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另行儘速擬定為圖景特定區計畫;在風景特定區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風景區部分應依法從嚴管制建築物使用,以免影響風景特殊地區計畫之整體規1.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期發展區細部計畫併同主要計畫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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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溪河甚多,應注意水資源之開發利用與防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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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系統與停車場劃設配合本風景區資源開發及旅遊運執行且道路要到設應特別考量地質、土壤特性4.森林遊樂公園應保持原始原貌,不宜新增人工設施,如劃設道路亦以人行步道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