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31-報告事項-第一案:為縮短案情複雜、涉及範圍廣泛案件之審核時效,建請修改本會專案小組組成方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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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31
案件id
MOIO3131-2-002-e1d7c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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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會審核議案時,依例須由提案委員會決擇組成專案小組後,再行兼行兼案小組安知會議,為俾垂其審議時致,捷謀本會作案早位(建署都市計畫組於接到省、市政府機構定(?備案)之籌市計畫案時,如察現狀情況,即迅建議專案小組成員發奉主任委員核可後,迅予轉餉案小組委員(並副知其他委員),逕予以審作業,研提具體意見提本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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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體小組召集人選派原則由侯委員金錄、李委員如南、余委員彭鼎三在林洸(成依地區別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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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建議案,如奉公委員會照可後,自七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