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31-報告事項-第二案:有關本次都市計畫沿線分區及地價分等事宜如無異議卽依計畫書案報請辦理政務委員工作之辦理情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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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31
案件id
MOIO3131-2-003-174ef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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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次都市計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核議通過,並請立法院議中,請各委員按址所分送繕市釆重法郡今分條文務正草案等於支持二、由於目前各方面對修法仍有不同意見,為表示政府加強取得公妥投難保留地之決心貫徹意以利修法工作之順利進行行政院並核准參酌財政部所擬之「加速公共建設保留地展開及開發辦法草案」民國八十年六月底前佔先取得第一期及第二期前三年到期之主要公共故規保留地(包括八公尺以上道路、國中、國小、人口二十萬人以上市之公園、廣場、體育場以及中央氣象科大專以上專校機關用地,省政府應照得高中(職)、機關、建築、各公用事業用地。ㄧ面倘計約九千餘公頃,價款約四千餘萬元,所書財源由中央及省、市各縣列預算取得,其不足數再俟由政府向銀行經費播財源,分十五年償還,中央及省政府平均每年至少各contributed付一三五萬元。本案於奉院通過後已轉請省、市政府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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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解決,將央本部會造還各擔管道路,俾重大環境總署各有關單位宣導、落實環。各位委員在不同行合鼎力支持・終於中斷四主任委員有以下幾點提示特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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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調整檢討工作,本部已函請省、市政府以公正、公平、公開,勇敢處積極辦理,令後本會會址地方政府所報都市計畫案,除非確有不合理、不公平之處,應以上申地方政府所機之計畫內容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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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各級長官希望在都市計畫定工作上能夠求地方化,中步為三十七項,登議都市計畫案以牟事有利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稱及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原則,對於工未央的都市計畫發可逕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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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截至六十六年十二月止,台灣地區實施都市計有四二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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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三十九萬餘公頃,佔台灣地區土地總面積約11.9%,已足3東處處長李委員,日常業務繁忙,爰建議將本案交由專案小組詳予研議,以期妥善處理訂於境內已有二案例:高雄縣擬設定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變更13-鹿島據新訂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送本行政院核示核轉。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