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21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芸務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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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211
案件id
MOIO3211-4-011-615c9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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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於前經本部部委會七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九九次會議決議一、本計畫通盤檢討案,僅係配合部分現況而變更,對於該地區之景觀、遊憩資源之開發利用與管制等並未作整體規劃,退請灣省政府重新研擬後再行報核。二陳黃忠美君等遴迕向本部所提陳請意見併請參考。二、酌准該府申請還議到部,經提本會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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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一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法及範圍原決,為審慎起見,推請余委員鍾嶽、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助、黃委員嘉禾、張委員世典等組成籌備小組,由余委員鍾賜為召集人前往賡勤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七十六年三月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三月十二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意見,再擬請七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第三○二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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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台灣省政府七七一.一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三六一三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上開案小組業於七十七年二月三日及三11-8月、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會議,並研擬其辦法,嗣再提請77774.3.28.17第三一三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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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利本風景區之經營管理,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計畫說明書,內效明實施進度,經費及事業、財務計畫,並勉勵民間投資之設施項目。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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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按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七十七台省都字第四○八五號函請示到部,對於依上開決議變更風景區為住宅區部分,如未配置公共設施用地(如學校、市場、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及道路),除將影響日後居住環境品質外,亦將造成住宅區而臨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為避免日後都市計畫執行時產生議,經本部以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77)內營字第六五二四三八號函復該會,悉以請檢具住宅區內配合劃設公共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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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臨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為避免日後都市計畫執行時產生議,經本部以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77)內營字第六五二四三八號函復該會,悉以請檢具住宅區內配合劃設公共設施用之理由,併同本部郡委會第三一、三一三次會議決議事項修計畫書、圖報核。按經准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七八府核四字第三一四五九四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一併報請核定到部,為資慎起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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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住宅區內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既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稱土地取得並無困難,準此,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七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五九四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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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機(三)、機(四)、文小(十四)、文中小(十)、道50m-001、道50m-002(1)、002(2)、002(3)、道50m-003(1)、道20mC04(1)業經依法發布實施,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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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道20m-0010(5)變更風景區為道路用地應修正為變更風景區、國小用地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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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文小(四)變更學校用地為學校用地,應修正為變更風景區為學校用地,計畫圖並應配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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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圖漏繪部分,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