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22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酌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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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221
案件id
MOIO3221-4-013-91ae4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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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四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七七府建四字第二六一九八○號函檢內附計畫書圖及審議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內政部76、11、10、台(76)內營字第五五〇〇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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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計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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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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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省都委會審議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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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本部都市委員會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九次會議審議案經決議:「保留」在案,茲准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五月三日七會李令府八都一字第三六一三〇號酌檢附林口特定區觀音山風景區開發設計畫書囿各乂份,並略以:「林口特定區觀音山風景區開發設計畫業奉行政院核定,且有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為兼觀靜政府徵收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政負擔及配合該項計並建議照本府所擬計畫保留觀音山區域公園用地面積六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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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公里,其餘變更為保護區,以利觀音山風景區開發建設之推展ㄧ到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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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俟昭示修正計畫書函後,報由內政部遞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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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討範圍依計畫書所載條以原都市計畫範圍面積一八、七五公里內為準,催核討併變更觀音山區域公園為保護區,應在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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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觀音山區域公園內部份土地前經個案變更為其他用地者,本案計畫圖仍全面標示為公園用地或變更為保護區,顯有疏誤,如會三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觀音山區域公園為機關用地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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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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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區域公園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五月一日七八府都一字第三六一三〇號函所送計畫書因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