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2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豐原主要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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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21
案件id
MOIO3321-2-002-046d6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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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六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91七九府建四字第一四二一四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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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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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範圍:豐原都市計畫區北至大甲溪南側附近,南至潭子都市計畫區,東至石岡鄉界及山坡地,西至高速公路及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面積○三、一二公頃,其中屬第一期面積九四二、四一公頃,唯本次檢討範圍僅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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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十五頁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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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審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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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奉主任委員批示「推請余委員鍾驥、黃委員華勁、陳委員永仁、徐委員應秋、張委員世典等組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鍾麟為召集人,往實地勘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専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五月十七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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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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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公(8)」、「公(11)」公園用地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公(12)」公園用地擬變更為商業區,因該等公園均屬該鄰近地區不可缺少之公園用地,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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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來「線(19)」區、「線(13)」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將來擬定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劃設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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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堰北路南側之鐵路用地機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予修正為公園用地以維該地區之環境品質四、台縣政府為興建廳舍,經解地方交通,促進均衡發展,建請將一公土二公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己節,准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