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9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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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91
案件id
MOIO3391-2-003-6ed78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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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五七、二九○、三二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五三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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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十六、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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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擬訂計畫範圍:包括野柳都市計畫範圍及鄰近沿海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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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訂計畫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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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張委員金鑑、吳委員志遠、黃委員華勛、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前往現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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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就以下各點研提具體意見及書圖後,再行提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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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計畫年期及分析、預估資料應予修正並補充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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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縣政府建請於計畫區東側劃設十公尺道路,聯接萬里都市計畫道路之詳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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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縣政府建議,海洋遊樂區北側緣帶現況已為臨時攤販集中場所,宜予劃設適當分區或用地之區位及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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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北縣政府建議廢除野柳岬上之四公尺步道,並就野柳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現址劃設為機關用地等之詳細規劃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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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之指定遊憩設施項目位址及海洋遊樂區應設置之停車空間規定,以及准許使用類別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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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劃設為遊船區部分,應增列管理及管制措施,以配合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建設○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應依下列各點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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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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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設施用地係依計畫目的使用,為避免執行上爭議,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宜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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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係屬正面列舉方式,各分區所列不准許使用類別,宜予刪除,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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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條係關保護區土地使用規定,其引用之法令依據,應修正為該省施行細則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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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條有關海洋遊樂區之建設,應先徵得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