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9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般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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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91
案件id
MOIO3391-4-030-60cb4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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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郵委會第三三二、三三四、三三七次會議審議,除第二三七次會議決議:「二變更內容編號9賽山鄉雙溪段雙溪小段九六地號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道路乙節,留待下次會議再予審議,屆時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規劃單位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列席,就有關本案劃設面積及地理情況詳予說明,俾供審議之參。□外,其餘業已審決在案,特就上項決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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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事項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二二、三三四、三三七次會議決議,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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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9寶山鄉雙溪段雙溪小段四六地號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道路乙節,既經新竹縣政府發照有案,為乘顧人民權益,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有關禁建期間違法發照,應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處,又為確保水土保持及避免影響科學區域整體發展,將來土地開發,應確實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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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自擬細部計畫。本地區係山坡地,地形複雜,因此細部計畫內容依法第II十一條第一至六款規定外,尚應包括水土保持計畫(含整地及取棄土計畫、排水系統計畫、水土保持設施計畫、以及防災綜組計畫)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本地區辦理細部計畫時,原始地形坡度超過四○%以上地區應保持原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且日後建築時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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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地區應有一處以上之聯外道路,聯外道路、社區內道路與公共同施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負責取得符土地與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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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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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區如無法取得聯外道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或自來水供應、排水系統、污水處理、電力及垃圾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務無法配合,不許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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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住宅區應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開發時應先從事整地、設置開發工程完工查水土保持設施、興闢道路及其他必要公共設施,並於此等六、在住宅區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應自本計畫發布實施日起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逾期應恢復為保護區。又自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應申請開發,取得雜項執照,逾期仍應恢復為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