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0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暨大宜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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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01
案件id
MOIO3401-2-002-e8ca3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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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九○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元月十四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六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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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本部七六、一一、十、台(七六)內營字第五五○○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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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計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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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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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政黨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未經發奉主任委員核可,請李委員如南、揚委員重信、英委開會及關於林委員華勳、徐委員應秋、張委員家祝、呉委員志遠、張委員世典組成專案小組,並分於本(八十)年二月二日、三月十一目,前往現地勘查,將專案小組會議,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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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擬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辦理後,報由內政部遞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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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為七、二十一、二十九、三十八、以及「機十二、〔機十四〕、〔機二十五〕機關用地,應依使用現況分別變更為郵政或電信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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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八,應變更為醫療用地,原醫院用地亦併同變更為醫療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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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編號十四,變更理由2刪除「八公尺」,以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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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二十四,原則同意,惟將來應於該地區細部計畫規、定農會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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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二十六,應請依「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擬建案作業要點第七項之規定,於說明書內說明應受該作業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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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編號四十二,原則同意,惟應加註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全部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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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計畫能切合都市整體發展需要並與相闗建設計畫相配合,應請宜蘭縣政府儘速辦理本計畫之通盤檢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