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重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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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01
案件id
MOIO3401-2-003-0217c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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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函第三三〇、三三三、三三六、三四〇、三四六、三次三、三六、三九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元月十五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五三一二二號函檢附件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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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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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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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計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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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發奉主任委員核可,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垂信、徐委冒應秋、張委員家祝、曹委員呈、王委員杏泉、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於本(八十一年三月七日前往現地勘查,舉行案經案小組會議,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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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詳圖後,報由內政部選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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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十五,原則同意,惟將來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時應的予劃設必要之公共及公用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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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變編號十八,備註欄應修正為「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餘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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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九,備註欄應修正為「變更範圍依公有土地地籍分割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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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十一,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面積數字有誤,應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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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更編號十七,應予發更為電信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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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編號二十二、「高速公路地權線」應予修正為「高速公路地籤線,並請儘速另案辦理計畫圖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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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二十三,並無變更計畫事項,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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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編號二十五,本項規定已於各變更案內敘明,為免執行疑義,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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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編號二十七,應予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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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編號三十二及四十四,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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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三十四,除「機九一」機關用地業於省都委會審決變更為瓦斯專用區,有關計畫書、圖應請查明修正外,其餘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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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三十八,本項變更已於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並發布實施在案,應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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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三十九,准照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之協調結果通過,原擬變更之道路位置向東偏移,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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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增進土地資源利用,並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應請於計畫書內增列本計畫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凡符合「都市計並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一者準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一、本通盤檢討案,辦理時問歷時八年,多項資料,已難與現況符令為期配合三重市整體發展需要,應請儘速辦理三重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其重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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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估計三重市未來發展情勢,調整計畫人口數及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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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地形圖應予實測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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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合都市發展之地區,應予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