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0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灣省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主要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爭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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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01
案件id
MOIO3401-4-019-a5cc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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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鄧三五八、三六一、三九、三八七九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一月三一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六〇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簽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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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八(76)台內營字第五五0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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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畫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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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檢討範圍主要計並于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府建字第一二七五○號公佈,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府金建字第二五五九一號重新公共設施。範圍北面以現有之大原路為界向西南沿靖路及麻園頭溪西側至鐵路邊,再向西沿鐵路遂之二十五米計畫道路至烏日鄉界,南面與台中縣之烏日鄉及大里鄉為界;東面至旱溪東邊約四○○公尺之都市計畫與未設定區界線。南北長約五、五○○公尺,東西寬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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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尺。另外于城地區:精武路、雙十路、南京路、練武路、進化路所圍地區、面積五四‧三一八公頃,因為地籍分割線與都市計畫不符,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另案依一定程序辦理通盤檢討變更當中,故,別除在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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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檢討內容主要針對民國四十五年所公告之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內容加以檢討。本次檢討之公共設施項目如後列:(1)學校: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公職)。(2)市場:批發市場、零售市場。(3)公園及體育場。(4)排水道。(5)綠地、綠帶。(6)計畫道路。(7)圓林大道。(8)機關。(9)廣場。(10)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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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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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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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准照省都委會第三九四次會議決議,將公1、公31、公46、公113、公115公園用地及綠18綠地用地,於計畫書、圖上標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