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2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斗六都市計畫(第一期公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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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21
案件id
MOIO3421-2-004-a89c4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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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八六、三九九、四〇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該府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府建四字第160958號函核附計畫書函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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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內政部761110台內營字第五五○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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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討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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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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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彙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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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李委員如南、攸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勳、王委員杏泉、張委員世典組成專案小組,並請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於本八十一年五月十六、十七日前往實地勘益,並擇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完竣,持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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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板議意見通過,並退請-3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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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編號二,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原則同意變更,惟處分別至少提供40%之公共設施用地,優先規劃為公園或兒童業場用地,並請斗六市公所催早開闢。若各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地主不同意依土開條件辦理者,各該公園用地應予維持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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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爰變竄五,同意渠俊松君遷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變更原工二東南側帶狀綠地為道路用地,該道路用地與特3號道路聯接角內住宅區亦併同變更為道路用地,東北側帶狀綠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則同意變更,惟應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道路東特三號道路之聯接,所需必要之道路用地。本案內土地皆應擴原工二合併辦理市地重劃(三)更編號八,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理,並分別應至少提百分之三十土地做為停車場用地,市巿一、巿三區未變更部分,應亦變更為商業區,納入前述整體開發範圍,併同提供百分之三十土地做為停車場用地。市場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分別至少提伹百分之十五土地做為公園或遊樂場用地。上述土地將來作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使用時應設置具有市場功能之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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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十,應予維持原計畫,俟將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釐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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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十一,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份,應悉以整體開發方武璞,並提供百分之四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至維持為機關用地之北側擬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維持原計畫,惟其中私有土地得納入前述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另涉雲林調查組所需使用之土地,請雲林縣政府於本地區整體開發時妥予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