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71-報告事項-第二案:臺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份工業區為機關用地)說,明: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十月一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七二一七六號函檢附計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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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71
案件id
MOIO3471-2-003-d522f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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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備案等、由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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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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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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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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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同意備案,惟本案尚未成變更都市計畫法定序前,即先行依變更計畫草案發照建築,有關違法發照部分之失職人員應請台灣省政府查明議處具報,並將處理情形提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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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前經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四日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規定在案。迄來本會審議報核(備)之都市計畫案件,發現仍有部地區之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為加強並杜絕再有類似情事發生,宜請內政部通函省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除重申上開函示規定,應確實查照辦理外,今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係查??依法先辦結案後,始得審議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