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91-報告事項-第一案:為本會第三四〇次會議審議備案案件第六案附帶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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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91
案件id
MOIO3491-2-002-a11fb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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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中油公司陳為該公司所擁有座落苗栗火車站前土地之都市計意變更案,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四○次會議審請核示辦台灣省政府報部備案之!變更苗栗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改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一案ㄧ時併予討論,並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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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維持原計畫,由中油公司就所有土地訂定整體利用計畫,併入該地區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該地區下次通盤檢討未完成法定程序前該區內之公共設施暫緩興。ㄧ在朴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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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查中油公司所有苗栗火車站前土地尚包含一四一市場用地,適於本會第三四○次會議當天(803.27.)經省府核准徵收,目前該門市四一市場用地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為苗栗市公所所有,且依原核准徵收計畫,需於八十一年七月開工興建、如逾限未使用,原土地主有權人得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辭請照徵收價洛收回其土地,勢將影響地方建設。是以,前開市市四ㄧ市場用地是否受本會前開附帶決議約束,不無疑議,爰准省建設應八十年十二月九日八十建四字第五一七、一三號函請釋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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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部於八十一年元月十四日邀集法務部、國營會、中油公司、省辦設廳、省都委會、苗栗縣政府及市公所、本部池政司、法規會、營建署會商獲致初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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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苗栗市一市四一市場用地經中油公司及苗栗市公所均表示同意依原核准徵收計並先行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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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請中油公司催速於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與尚溪市公所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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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該公司所有座落苗栗市火車站前廠區之整體利用計畫,該廠區內巳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中油公司並同意不依法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提出眷請收回,土地在案,惟牽涉本會第三四〇次會議決議,特提出報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