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0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莊(副都市中心專用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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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01
案件id
MOIO3501-2-002-6850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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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九九、一四○○、一四○八次會議審次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七二六四五號予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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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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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以下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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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於先規院頒加速執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ㄧ中已徵收取得之中港大排、文中六、文35小十二、文小十二及雖經徵收但於變更後不與本計畫衡突之道路或公共設施用地,仍按原徵收目的執行外,其餘均應參與市地重劃,至區內合法建物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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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徵收取得但經變更後與本計畫衝突之原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及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後再行納入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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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在未依原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完成前,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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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本地區細部計畫規劃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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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均總容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但配合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設置,得另訂獎勵容積規定,惟獎勵後之平均總容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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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區之道路系統及與外圍道路系統之聯接,應再詳予考量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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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訂定期限開發之規定,其於細部計畫發佈實施後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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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者,應即辦理通盤檢討降低本地區土地使用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