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0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議案檢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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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01
案件id
MOIO3501-2-007-5fc48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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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一六、四一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八十一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三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刪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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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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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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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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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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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鐘讚、王委員傳芳、楊委員重信、吳委員志遠、潘委員丁白、曹委員星、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鐘驤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三月二十六日擇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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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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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劃人口應依住宅區、商業區計畫面積可容納人口核實計算修正,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依修正後之計畫人口 算,如有不足者,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儘量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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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發展現況與計畫書所敘內容業有出入,宜請併同(三)本案所列變更內容除編號二依前開第一項辦理,編號十四十七維持原計畫及以下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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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規定之學校用地,應註明不包括大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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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李倪素霞君陳為斗六市文化路與內環路交叉口附近,文化路之計畫位置北移乙案,准照雲林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圖說通過,依照現有道路位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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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偏低,應請臺灣省政府轉知擬定機關,依當地工業發展之實際需要,於下次通盤檢討時,確實整體檢討現有工業區之使用情形,並將不需要之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以促進土地資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