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0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內惟墩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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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01
案件id
MOIO3501-4-024-59c17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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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本會第三四○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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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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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既係為配合經國文化園區之建設,調整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者,是以本計畫地區應以創造具文化特色之發展為主要目標,以維繫國文化園區之建設成果,案名應強調「經國文化園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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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達前項之發展目標,本案之辦理方式,應考量以擬定特定區計畫方式辦理,增加規劃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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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地區使用分區之劃設,應依土地資源之區位條件及配合前項發展目標塑造生活環境,重行檢討調整,不宜催以公平發展抑制之因素,齊一所土地之發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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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計畫人口與實際發展強度可容納人口數比較,相去甚違,應請重行檢討依法實際發展總積(含獎勵容積部分□可容納之人口數估算,據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需求估界之基準,其不足之用地,如學校用地(含國小、國中、高中)等應予檢討增加盟積,以維生活品質35五、本案劃設四十公頃之公園用地以建設經國文化國區,應請重行檢討園區之需求,酌予調整公園用地面積,並為符合公園用地之實際使用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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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地區為新興之發展地區,宜就都市整體發展檢討,納入全市性或區域性之公共設施併同規劃,以提昇都市機能,促進本地區之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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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應依下列各點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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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地區擬引進之使用項目,應依本計畫地區之發展目標調整,計畫書所列獎勵容積引進項目如區域性大型展示、購物、運動、休閒、康樂活動、金融貿易中心等,應予刪除。此外,撥引進之使用項目應依各使用分區予以細分規定,避免不相容之使用混雜影響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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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變更之規定,應依配合發展目標所擬採行之密度估算,並增列開放空間獎勵之條件,但獎勵後之總容積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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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空間之規定,應依不同發展強度地區,訂定不同使用標準,另計畫書所訂停車空間留設奬勵容積之規定,應以上開標準為起算點,超過者始予獎勵,以符合使用者付費一原則,且本項奬勵之容積仍應併前項總容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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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都市設計審查工作之進行,宜增列有關都市設計之準則,同時應涵蓋開放空間系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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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已達百分之三十八,再加上前項要求補足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較重,如本計畫地區之開發方式,能籌措財源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應較為可行,併請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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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計畫書六、(廿)有關建功中學原校地範圍不參與重劃之規定,應予刪除,以達「受益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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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速鐵路預定通過本計畫區,其所需用地,宜併入檢討規劃,以配合該項重大工程之建設。七、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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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前揭决議重行研議並提經該市都委會第一三七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飭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一高市府工都字第五二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函等報請核定等由列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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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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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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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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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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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權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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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範圍內應選擇適當地點,依實際需求劃設兩處以上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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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獎勵後之總容積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並應配合修正地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列各分區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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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書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商三應修正為「商四一住四應修正為「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