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3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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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31
案件id
MOIO3531-2-006-12f63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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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三五〇次會議審決,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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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案、第十案,決議略以: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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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附帶條件通過,惟將來細部計畫規劃時,應確實配合實除容納人口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政府取得之土地應優先興建國宅。在案,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六月八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六六二二號函檢附台灣省都會委員會第四三二次會議紀錄,就上開決議提請複議等由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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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原決議部分刪除,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政府取得之土地應優先興建國宅。ㄧ乙語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五○次會議決議文,至其開發方式,因行政院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內二九九〇七號函規定,應請台灣省政府力案報院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