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3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台北市南港區大豐段第三小段二三九筆地號部份保護土地為垃圾處理用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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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31
案件id
MOIO3531-4-008-3f90f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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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台北市政府八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十一府工都字第八○二○九三一號函為配合北市第二掩埋場之興建需要,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劃理運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一規處,申請由本部辦理運輸災變及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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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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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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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至同年六月十三日正,分別在台北市政府及南港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的港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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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於案公展期間計有周清福君等三十五件略情案,並經台北市政府以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一府環四字第八一〇四一七六三號函檢送上開陳情案外折意見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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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提報本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五二次會議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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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於當前台北市垃圾問題之處理十分重要,有關民眾運向本會提陳情意見,環境影響評估、對外交通問題以及與會委員發言見,送請台北市政府儘速協調,並審慎研提具體書面意見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在案,茲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一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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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四日(81)府環四字第八一○四六五八二號函檢附對本會決議內容移表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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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台北市政府所報變更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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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垃圾掩埋場在環境影響評估未審查通過前,不得發照施二、北高聯絡道路未完工通車前,本垃圾掩埋場不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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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饋措施及使用年限,應納入本案都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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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測系統應納入環境計書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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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委員所提意見,請台北市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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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所提資料,民眾陳情質疑部分,應請託社查明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