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3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第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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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31
案件id
MOIO3531-4-011-dd5fa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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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二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三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副等報請核定事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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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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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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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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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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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同意新竹市政府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府工都第八二八四一號函建議將「機二」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敎用地,作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等使用,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不得超過五○%及二五○%,容積率獎勵規定準予比照機關用地辦理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