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3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國立高雄大學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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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31
案件id
MOIO3531-4-018-949a7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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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四○次委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一年六月二日八十一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五五二二號酌檢附計畫圍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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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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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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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定計畫內容:詳計畫書五、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群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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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計畫範圍北側、西北側涵蓋部分台灣省轄高雄縣橋頭鄉土地,應請詳予評估,如確需納入上開土地之必要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聯合都市計畫,否則應予修正劃出計畫範圍外○案土地係為配合籌設國立高雄大學之需要,擬變更高雄市林揚欽擇區都市計畫農業區,應屬『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以辦理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其法令依據撥敘明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顯為誤引,應修正為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又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74)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附「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都市計,畫討論重項第十五案決議,本案土地之變更使用與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應依規定先行函報內政部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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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重行審慎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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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立高雄大學擬設校地點及建設計畫迄未經教育部報奉行政院核定,卽先行變更都市計畫農業區,擬以徵收方式取得大學用地,藉以擴展都市發展用地約三○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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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一二.四七公頃、商業區二○.三公頃、大學用地八三○七公頃、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七九・七九公頃,將增加高雄市計畫人口約七、一八○○人,既具有新市鎮性質,不但對該市都市發展架構影響甚鉅,恐有引發其他縣、市競相仿效以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申請辦理都市計畫案變更,有違國土規劃與區域發展政策。本案可否考量改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大學用地?四、本部為配合推動「國建設六年計畫」,正積極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面積廣達二、一、三七六公頃,多屬口糖土地,預定於本(一八十一)年十月底前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查本案計畫範圍東側距離新市鎮第一期發展區僅約六〇〇公尺,且多屬私有土地,是否可考量將國立高雄大學校址移設於新市鎮內,避免兩相競合,影響高雄新市鎮初期開發人口及產業之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