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3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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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31
案件id
MOIO3531-4-022-fa5b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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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三二次會議審議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十一高市府工都字第一四八〇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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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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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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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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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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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項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核(十)變更編號A、B、C、E,計畫書所變更內容與計畫圖示不符,應請高雄市政府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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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D,計畫書所作變更內容與計畫圖示不符(計畫書中未標明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應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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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G、H、I、J,應維持原計畫為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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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A、B、C,係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實施之「原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一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為「整體開發地區」.為有效管制並利整體開發,應請於土地使分區管制定內增列整體開發及都市設計規定,並指定專責機構統籌辦理各項審核事項(五)計畫第十六頁,表二三所列原計畫面積與細部計畫面積差異甚大(道路用地及河道用地部分)應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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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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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第一三六頁,建築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比率漏列五。應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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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第一二八及一三九頁有關住宅區、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應修正為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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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地區嚴重缺乏停車空間,應增列有關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獎勵規定,以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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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提高本計畫區生活環境品質,應增列各使用分區管制容許使用項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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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地區實際容納人口超出計畫人口基多,應予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依實際人口成長率,優先補足必要之人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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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運向本部建請考量本案內ㄧ原台鳳高劃定開發地區,製編整體開發地區土地上物分佈及地籍情形,明訂分區、分期辦理開發之規定乙節,請高雄市政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