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6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桃園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一、案經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及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2、4、5、7、8、10、14、15、16、17、22、24、25案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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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61
案件id
MOIO3561-2-006-0e53d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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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本部都委會八十年四月十九日第三四一次會議審議變更桃園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決議「···二、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九一次會議決議,將公園用地全部及「文小十六學校用地東邊道路用地暫維持原計畫,並請縣府再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論部分,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ㄧ、之暫予保留部分,案經提請八十一年月十三日本會第三五〇次會議決議:「本案提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酌經簽奉主任委員核由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勛、陳委員永仁、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王委員杏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委員,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再提請本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三五一次會議審決:「本案除公園用地應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惟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視將來實際需要作多目標使用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該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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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兹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六九九九八號函檢附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三五次會議紀錄申請撥議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