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6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部分高雄市高坪特定區第二期發展區主要計畫並擬第十二期發展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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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61
案件id
MOIO3561-4-019-5b778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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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本(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五二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請高雄市政府就本計畫區財務計畫及增劃住宅區需求、廢棄土處理方案、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使用管制措施、公共設施及上水道、電力、電信系統規劃等,先行提報本案專案小組會議併案討論。ㄧ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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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俟經發奉主任委員核可,由黎委員添壁、楊委員重信、王委員鏡、並委員兆貞、張委員家祝、陳委員永仁、吳委員志遠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案委員添壁擔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前住實地勘查,並亞於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十月十六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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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及補充說明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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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計畫應配合計畫內容及補充說明資料修正,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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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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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場用地應依照停車場劃設規模、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附設停車位規定及增加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之停車需求等,詳予補列停車位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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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兒童遊樂場所用地應配合鄰里單元之分布情形,於適當地點增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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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設體育場一處,避免選定計畫區邊緣處,並限制作平面設施使用4為增設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必需時得適度調整原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三)為避免鳳山水庫水質之污染,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之變更編號四及變更編號五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維持原計畫為公園用地;至於上開範圍內已發布實施之主要計畫住宅區部分,應於計畫書內敘明污水處理之輔導措施。此外,為避免污染鳳山水庫水質,位於水源、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之原主要計畫住宅區,應於細部計畫中全部,規劃為「住一〕使用,並按計畫容納人口適當調整其他地區之細部計畫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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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內客位於山坡地部分,應依建築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儘速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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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聯外道路應配合變更內容檢討修正,並儘量避免鳳山水庫集水區,以避免污染水源及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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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內應予適當地點規劃預留垃圾收集點,俾利垃圾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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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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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園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修正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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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設計鼓勵規定第三十二條有關建築基地完竣街廓標準,應修正如左表,以增加整體開發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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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第一○八頁及一○九頁有關都市設計綠化植栽標準,應改採每單位面積或距離需種樹乙株為原則,並規定樹種、樹徑,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