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三七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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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0-11-22

時間:09:30:00

地點:本部營建署第一會議室

主席:許水德陳孟鈴代六宣讀本會第次會議

紀錄彙整:紀錄:鄭元梅

出席委員:委員:(詳見會議紀錄簿)

出席單位:人員:(詳見會議紀錄簿)

案件:

報告事項 / 備案事項
  1. 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一部份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為道路用地及部份保護區為垃圾處理場用地一案
  2. 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一部份住宅區為自來水用地及部分自來水用地為住宅區一案
審議事項
  1. 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雙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一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2. 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一部份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3. 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一部分快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一四、五號)案
  4. 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一部分港埠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方一案
  5. 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區為「雙13」變更所用地案
  6. 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中密度住宅區為「工14.」乙種工業區案。
  7. 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一部分低密度住宅區為「雙6」雙電所用地案
  8. 第八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一)部分低密度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9. 第九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10. 第十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爭案通盤檢討案
  11. 第十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楠梓都市計畫(都會公園)案
  12. 第十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苓雅區少年輔育院、觀護所為體育場所用地案
  13. 第十三案:高雄市政府函為雙更高雄市四子子底地區都市計畫八八153號、八八155號、八六號、八七號、八八號、九一七三號、九一七四號及九七二七五號道路案。
  14. 第十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前金一區商業區、原機七原機十一細部計畫案
  15. 第十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鼓山內惟竹仔坑巷溝河道用地為六、道路用地一案
  16. 第十六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臨海特定區(第九期重劃區)內面臨八公尺以下(包括八公尺)建築時應退縮四公尺前院之規定為免退縮案。
  17. 第十七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臨海特定區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
  18. 第十八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埔地區都市計畫(水部分農業區為部份住宅區、道路用地、綠地、兒童遊樂場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暨修正整體開發範圍案。
  19. 第十九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社子溪內後港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藝劍潭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20. 第二十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變更台北市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七六九地號、大也段二小段二八二地號及大屯段三小段三六○地號等三筆地號保護區內土地之部分為電路鐵塔用地案